论民法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问题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虽然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责任期间,但有两个期间:保证人承担一系列债权的范围期间;未指明的债权数额确定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例如,A企业与B银行达成协议,B银行在未来三年内每月向A企业贷款654.38+00万元,总额不超过3.6亿元。企业C以高级酒店提供抵押,并注册。两年半后,A企业停贷,欠B银行总额3亿元,到期无法还清。此时,C企业承担的担保债权实际为3亿元,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仍为6000万元。如果甲企业在最近三个月向乙银行借款7000万元,丙企业仍只承担6000万元的担保责任。这6000万是最高额担保中的担保债权余额,也就是你问的债权余额。也就是说,期间甲方可能借款3.6亿或者3亿。如果贷款3亿元,那么3.6-3=0.6,那么丙方在剩余期间仍需对甲方向乙银行贷款的剩余60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