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试题注释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此首先要明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在属人法的哪个层面上作出的。这样才能确定所谓各级人民法,上级人民法,上级人民检。从而最终确定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和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最终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因此,本案中,中法一审以A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属于生效判决,必须经省高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该是省高法。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直接确定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即省高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选项b是正确的。最高法作为省高法的上级法院,也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各级人民法,当然包括省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提出抗诉。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本题的难点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穿插,特别是考察考生是否明确了死刑判决(包括死缓二年的执行)不适用二审终审制度。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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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