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省林业工业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业集团)辖区内平房密度高、使用时间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安全和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集中连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60户以上)的简易房、危房、棚房和林业局场地。
(二)本办法适用于森工国有林区系统内林业局(含直属企业和直属林场,下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期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同意改造的租户要与林业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
(5)根据森工国有林区的实际情况,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资金、住房等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