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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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1.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依法评估。

(1)先评估,再确认。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投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折旧

投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贬值,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投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设定土地使用权负担出资:先修正,后确认。

投资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减轻权利负担;逾期不办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但所有权未变更:更正的,从实际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1)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有权人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2)投资人主张在实际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所有权已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才能享有股东权利。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尚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交付公司使用,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弥补责任

(1)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4.相应的责任

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监事无关)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删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的,公司将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资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

6.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其出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而不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按照规定向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并有权同时要求受让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