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
一.城市规划中常用的术语和指标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城市规划指标或相关术语:
1.土地使用性质: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土地面积:指规划地块所划定的区域。
3.土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边界。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设用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指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总建筑面积为地上所有建筑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基础,不含征收的土地。
5.建筑控制高度:也称建筑限高,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地面部分的最高高度限制。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和平顶房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的房屋按屋檐和屋顶的平均高度计算。
6.建筑密度:指某地块内所有建筑的地下室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
建筑密度=建筑地下室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7.绿地率:指城市一定区域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8.交通出入口方向:指允许机动车和行人进出规划地块。嘴的方向和位置。
9.停车位:指该地块应配置的停车位数量。
10.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即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设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一般来说,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任何建筑(包括台阶、雨篷)都不得跨越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要求,沿街建筑可从道路红线外侧后退建设。
11.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地下室位置的控制线。
12.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指建筑最外侧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13.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主要根据区域内的日照、通风、采光、防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抗震、绿化、管线敷设、建筑布局、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住宅布局,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4.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生活卫生要求确定。住宅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规划居住区和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5.日照间距系数: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被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6.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城市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合理布局不同层次的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17.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边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边界。
二、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场地的空间形态,反映土地利用情况,是评价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由于道路的退让、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和土地利用的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往往要控制场地的建筑高度。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消防和防火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于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和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的高度。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的控制,建筑层数主要用于居住建筑的考核。
(A)该建筑物的层数
这里指的是建筑物主体部分高出地面的层数。建筑物屋顶的瞭望塔、水箱间、电梯间、排烟间、楼梯出口间等。,不包括建筑物的层数;屋顶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的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建筑楼层的控制基本类似于建筑限高的控制。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民用建筑分为:
(1)住宅按楼层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居住建筑外,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为单层和多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除外);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2)平均楼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地下室面积之比,单位:楼层。
平均层数(楼层)=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之和(㎡)
在住宅区规划中常用,也叫此时住宅平均层数。
平均住宅层数=总住宅建筑面积(㎡)/总住宅建筑面积(㎡)
(3)限制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 .为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保护航路安全,控制城市天际线,以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候,最高层数也是用来控制的,但两者的意义略有不同。
(D)建筑高度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即建筑物室外地坪与建筑物顶部最高点之间的高度差。在某些情况下,绝对高度也被用作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如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及公共空间的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高度应控制在以下区域:
a在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按道路宽度控制建筑裙房和主塔楼的高度;
c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在各种技术作业的控制区域内,应按净空要求进行控制;
d当建筑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时,还应控制建筑高度。
此外,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属于各类技术作业控制区内,且建筑物处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b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的建筑和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建筑控制高度为:平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顶面或女儿墙顶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顶的平均高度计算;以下突出物不包括在建筑高度内:
a)屋顶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部分凸出,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b)突出通风管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讯设施等。屋顶的;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密度和容量控制
(1)土地面积
1.土地面积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和开发的土地面积,即场地周围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所界定的土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 ㎡)。有时也用mu表示(1hm 2 = 15mu = 10000 m2)。
土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准确把握。
土地利用的面积和形态对场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局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要求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城市土地评价的方法和内容是:在对评价范围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点确定评价因素和指标,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将评价结果绘制在图上。城市土地利用评价中的工程评价是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价,通常以地下水位埋深、洪水淹没范围、
自然条件,如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适合城市建设的土地。
2.基本适合城市建设用地。
3.不适合城市建设用地。是指自然条件较差,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只能以较大成本用于建设的土地。这类土地利用的主要类型有:(一)泥炭层或流沙层中承载力小于60kPa、厚度大于2m的土壤;(2)坡度超过20%的斜坡;(3)经常淹水且淹水深度超过1.5m的土地;(4)冲沟、滑坡等工程地质病害严重的地区。此外,基本农田保护区、具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历史文化保护区、军事用地等也不宜进行城市建设。
(2)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也叫建筑覆盖率或建筑覆盖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单位:%。
建筑密度表示建筑在基地中所占的土地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之和/场地用地面积X100%。
其中,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示建筑在场地中所占的土地比例,即建筑的密度。从而反映土壤的利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内户外空间越少,可供户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中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的环境质量有关。
如果建筑密度太低,场地内的土地使用就不经济,甚至会浪费土地,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会造成场地环境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功能。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值,受建设项目性质、建筑数量和形式、场地位置、地价等诸多因素制约,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场地的最大建筑密度,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3)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地所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的概念相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用途,但主要用于王工业企业的场地设计,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上述公式中的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建筑物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计算是基于外墙皮的尺寸;圆形构筑物、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储罐面积按该组设备的最外缘计算,有防火堤的,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装面积的,按铺装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度和宽度的乘积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按设备场地铺设范围计算,但最多只到设备基础外缘1.2m。
(4)露天堆场的用地面积按堆场边缘线计算。
(5)露天作业场的用地面积按作业场边缘计算。
(4)场地利用率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直接使用的土地(包括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露天设备、堆场和露天作业场、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工程管线等)所占的百分比。)在该场地的总土地面积中。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五)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土地面积
容积率是一个无单位的无量纲常数。
一般容积率在1 ~ 2时为多层,4 ~ 10时为高层。
(六)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有如下规定:
(1)建筑设计应满足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要求。
(2)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上为城市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并无条件供公众使用时,可适当提高土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规模控制
(一)统一计算方法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是计算建筑面积的说明:
(1)单层建筑的建筑面积应按外墙坡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总面积按高度2.20米或以上的单层建筑计算;高度小于2.20米的,按1/2计算面积。
B.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计算1.20米至2.10米的面积;净高小于1.20米的部分面积不计算。
(2)单层建筑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楼层水平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3)多层建筑首层应按外墙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应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4)多层建筑的坡屋顶和场馆看台,采用该设计时,净高超过2.10rn的部分按整体面积计算;计算1.20米至2.10米的面积;当设计未采用或室内净高小于1.20m时,不计算面积。
(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屋顶的出入口,按外墙上口外轮廓线所围成的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防护墙)。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6)坡地上有吊脚、深基础建筑物的架空层,设计使用并有围护结构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高度小于2.20m的部分应计算1/2的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带吊脚建筑架空层的设计和利用,应按其利用部分的水平面积1/2计算;设计不采用深基础架空层、坡上有吊脚的架空层和多层建筑的坡屋顶,体育场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
(7)建筑物的门厅及大厅的楼面面积须按一层计算。门厅和门厅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层的水平面积计算。如果走廊高度为2.20米或更高,则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8)建筑之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有永久屋面且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层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仓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分别按其结构层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的水平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窗、门、悬挑走廊、走廊、檐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有永久屋面且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层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屋顶且无围护结构的体育场看台,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层高2.20米以上的应计算。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14)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且超出底板外缘的建筑,应以底板面外围为准。
水平面积的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如果高度小于2.20m,则应计算1/2的面积。
(15)建筑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电梯井、管道井、通风排烟井、垃圾通道、附墙烟囱等按建筑自然楼层计算。
06)雨篷结构边线至外墙结构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的,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屋顶的室外楼梯,按建筑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车棚、工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有永久性屋顶且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有高低跨的建筑,以高跨结构的外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低跨内部相连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区域内。
(21)幕墙为围护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按幕墙外轮廓线计算。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层的,按保温层的外轮廓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中的变形缝应按其在建筑面积内合并的自然层计算。
(24)下列项目的面积不应计算:
A.建筑入口(拱廊和街道建筑的底层)。
B.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夹层。
c .建筑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和后台的幕布悬挂、布景的天桥、站台挑台等。
屋顶水箱、花架、凉亭、露台和室外游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进料平台、安装箱和罐平台。
F.支腿、墙柱、婴儿床、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贴砖面层、装饰幕墙、空调室外机的架子(盒)、飘窗、构件及附件、宽度为2.10m及以下的遮阳棚、与建筑物不相连的装饰阳台和外廊。
j .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室外钢制楼梯和梯子,用于无永久屋顶的维护和消防。
H.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一、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储水池、储料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特殊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BCJ 96-98)规定,住宅建筑中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房的使用面积包括卧室、客厅、门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卫生间、储物间、衣柜等家居门的总面积。
(2)复式公寓室内楼梯按自然楼层总面积计算。
(3)不计入结构面积的烟囱、通风管道、管道井均计入自用面积。
(4)内墙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动词 (verb的缩写)绿化控制
(1)绿化覆盖率
总绿化面积(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为%。——一般不包括屋顶绿化。
绿化覆盖率直接反映了基地的绿化效果,但在使用中统计比较复杂。
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绿地面积
指建筑基地内专门用于绿化的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单位:㎡。
(3)绿地率
指各类绿地占建筑基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单位为%。
绿地率=各类绿地面积之和/总用地面积×100%
不及物动词城市化的概念和衡量指标
(一)城市化的概念和衡量指标
城市化,又称城镇化、城市化,是指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历史过程,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量化指标是“城市化水平”,一般用一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其实质反映了城乡之间人口的空间分布。
(二)城市化的类型
1.向心城市化和离心城市化
如果从城市中心看城市发展的过程,城市化有两个阶段:一是向心城市化(也称中心化城市化);第二种是从城市中心向外扩张或扩散的离心城市化(也称分散城市化)。城市发展中前期以向心为主,城市发展中后期以离心为主
在城市离心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郊区化(又称郊区化)和逆城市化两种不同的类型和阶段。郊区化是一个分散化的过程,人口、工作岗位和服务业从大城市的中心向郊区移动。逆城市化是人口从大城市、大都市圈向小都市圈甚至非都市圈迁移的分散化过程。
根据城市演化理论,从工业化社会到后工业化社会,城市发展有一个相似的演化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绝对集中”时期,(2)“相对集中”时期,(3)“相对分散”时期,(4)“绝对分散”时期。
就整个过程而言,中国的城市化仍然属于农村人口和产业向各级中心城市聚集的向心城市化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农村城镇化促进小城镇发展;(3)城市群规模迅速扩大;因此,中国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政策。
2.外在城市化和飞地城市化
根据城市离心扩散方式的不同,城市化可分为外延型城市化和飞地型城市化。如果城市的离心扩散一直与建成区相邻,并不断地逐渐向外推进,这种扩散模式称为扩展城市化。如果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在空间上与建成区分离,在功能上与中心城市保持联系的城市扩散方式,则称之为飞地城市化。
飞地城市化一般出现在大城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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