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1050号文件在各省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好是坏?农电最后裁员了吗?

国家电网农[2012]第1050号

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实施农电业务委托,深化农电专业化、精益化管理,加快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转变”,规范农电用工(原“农电工”,下同)管理,保持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在辽宁、宁夏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推广实施农村供电业务委托。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供电委托的重要意义。实施农电委托是规范农电用工管理的有效途径。农村电力就业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政策背景。目前农电用工形式多样,现行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制度下存在较大的用工风险,也制约了农电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国家配套政策等现实条件,兼顾农电从业人员的期望和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实行农电站业务委托,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用工主体,理顺用工关系,是有效解决农电用工问题的重要途径。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公司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2012公司“两会”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两个转变”,主要目的是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农电职工数量多,生产服务场所分散,管理难度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不适合公司构建新的管理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辽宁、宁夏公司农村供电业务委托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农村供电业务专业化分工、社会化运作积累了实践经验,验证了农村供电业务委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广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将供电所相关业务委托给农电服务公司,改变供电所管理模式,是公司业务组织模式的有益探索,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原农电工劳动待遇低,身份不确定,缺乏归属感,党组工会组织不健全,影响了农电队伍的稳定。实施农电业务委托,使农电人员成为农电服务公司的企业员工,建立健全其工资标准体系,提高其劳动待遇,完善农电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农电人员的职业道路,增强农电人员的企业归属感,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农电队伍保持稳定,是创建和谐供电企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二。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实施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案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正视农电工特殊的历史成因,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省、市、县公司在公司统一组织指导下,直接与供电企业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农电业务委托的工作目标是,争取利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理顺相关省(区、市)农电用工管理关系,明确农电用工主体,全面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和工资机制,健全农电劳动党(团)和工会组织;拓展农电员工成才渠道,保证农电队伍稳定;提高农村供电业务和服务“三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电业务委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公司党组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农电职工直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分两批稳步推进。指导各单位制定运营方案,注册成立农电服务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方式,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选聘农电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调研,及时跟踪受托业务发展和团队稳定情况;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组织验收。农电业务委托工作方案是从2012起,在公司系统农电工直接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省(区)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农电业务委托工作。

推广工作将分两批进行。首批将于2012年7月开工,年底前完成。包括未参与试点的辽宁、宁夏公司所属供电公司;农电用工直接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陕西、河南、山东、福建、蒙东、甘肃、吉林、四川8个单位;安徽、江苏、湖南、青海等2011之前已委托自营业务的单位根据公司实施方案委托业务监督管理。第二批于2013年6月开始,2013年6月底前完成。将在河北北部、江西、重庆、湖北、黑龙江等其他5个已直接签订农电劳动合同的单位实施,适时开展使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省公司业务委托推广。业务委托试点单位辽宁、宁夏公司要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公司农电站业务委托进行深入广泛的探索。

三、抓住农电业务委托的关键环节。

(一)注册组建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省公司组织市(县)供电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规模,依法合规组建农村电力服务公司。农电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备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电力工程承包(修测)资质,切实做到“依法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日常管理。

(2)重新签订农电用工劳动合同。

一是严格界定农电工人范围,认真核对农电工人的年龄、工龄、政治面貌、学历等关键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二是制定统一的农电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的要约完整。

第三,原合同解除时,应依法处理赔偿问题,确保原劳动关系彻底解除。

第四,农电工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农电服务公司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表决相关方案和意见,确保信息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种类和标准,研究制定职工福利标准,建立多维度的薪酬绩效考核增长机制。

(三)建立健全农电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制定的《关于农电服务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六大类***147建议》的基础上,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及农电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农电服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应履行企业内部程序,经确认后颁布实施。同时,修订农村供电企业核心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委托业务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四)精心配置农电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农电服务公司成立初期,根据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需要,采取选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从供电企业中选拔责任心强、熟悉农电业务的长期从业人员,借调到农电服务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岗位工作。农电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管理人员的聘用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供电企业借调人员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应由供电企业管理考核确定并接受。农电服务公司运行平稳后,可根据需要通过选聘、竞聘等方式,选择优秀农电人员充实管理岗位。

(五)规范农电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农电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依法自主经营,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按照新模式完善规范经营的工作机制,防止“假委托、真调度”现象发生。农村电力服务公司应建立委托业务闭环管理体系,加强工作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供电企业对专业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按照公司对国家电网标识使用的要求,在开展委托业务时,应严格控制标识的使用范围,严格使用内容,严格规范管理。农电服务公司开展非委托业务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该公司的品牌标识。农电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接受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对委托业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评估考核后按照委托合同结算委托费用。

(六)认真履行对供电企业的监督管理。供电企业应切实尊重农电服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加强工作指导,但不应直接参与农电服务公司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委托业务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不断完善业务委托协议细则,对委托业务范围、工作标准、关键指标、成本核定、运营监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严格按照供电企业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供电企业实时评价功能,依法合规有效管控委托业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四、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电业务委托。

(1)各级领导靠前指挥,统筹安排省公司作为供电委托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本单位业务委托实施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电站业务委托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联席议事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完成各项工作。

(二)认真制定运行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业务委托过程中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同时要从保证公司注册、合同签订、人员变动、岗位调整、薪酬变动、舆论等方面做好周密的计划。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精心设计和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从制度、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保证措施的可操作性,以业务委托操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指导各单位业务委托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统筹维稳工作,确保队伍持续稳定,认真落实维稳责任制。相关供电企业和农电服务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密切跟踪农电人员的思想动态,把握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的心理变化,切实维护农电人员的根本权益,进一步完善政策解读文本,让农电人员深刻认识业务委托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建立农电工地方薪酬分配模式,完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基本保险工资制度。要依靠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解决农电工退休年龄和劳保未满15年不能享受养老政策的问题。要密切关注舆情,引导媒体、网络等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工作预案,防范影响队伍稳定的各种风险,促进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