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区县生态移民土地相关问题的决定
一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开发整理中部干旱区县生态移民迁入地区的土地,将旱地改为水浇地(节水灌溉地),置换部分土地用于生态移民安置。二、生态移民迁入地区的原农户在承包地依法开发自己的土地;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所有耕地,连续两年抛荒的,原承包单位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收回的土地用于安置生态移民。三、生态移民安置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转入生态移民安置区。生态移民迁出地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恢复为农用地。生态移民迁入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四、生态移民整建制迁出后,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归国家所有,用于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五、对生态移民迁入地区通过置换土地安置生态移民的,根据类型和等级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六、生态移民区土地开发整理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