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中谁负责泄露答案?

结合实践中查处的泄露考试秘密案件可以看出,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接触考试秘密的法定权利以及具体的泄露方式,可能触犯刑法的罪名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有权保守国家考试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考试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的考试秘密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践行职责,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保密措施,合理、妥善地保守国家考试秘密。然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给国家考试秘密的传播造成了严重后果。如2007年查处的泄露司法考试试题案,被告人林系司法部监察局工作人员。他在参与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期间,非法复制考试试题和答案,然后将获得的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口头泄露给他人,并收受贿赂。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秘密传播国家考试的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二种情况,因为业务需要知道国考秘密的人来披露国考秘密。基于国考秘密的相对保密性,国考秘密不仅限于负有保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也可能因业务需要知悉相关国考秘密。比如承接试卷印刷的印刷企业,在业务工作中有机会获取国考机密。个别印刷工人在印刷试卷的过程中,擅自将试题带出工厂,并故意泄露给他人,进而导致试题泄露。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后,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的,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三种情况,无权知道国考秘密的人泄露国考秘密。这种情况是指无权知道国考秘密,但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得或者因他人非法泄露国考秘密而知道相关秘密,然后泄露的人。如广西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4班辅导班教师在非法获取英语试题考试秘密后,明知试题属于国家秘密,仍在考试前夕向辅导班学生泄题。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泄密的辅导班教师,泄密行为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自然结果,应当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对于辅导班的学生来说,明知国家秘密是他人故意泄露的,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是,如果他们故意向他人泄露国家秘密,则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四种情况,参加考试的考生泄露国考秘密。经过正当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考生,可以合法知晓国家考试秘密,但知晓并不意味着在国家考试秘密未被解密前,可以随意处置。在近年来查处的考试集体作弊案件中,考生往往通过正当的报名程序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用偷拍设备偷偷拍摄考题,然后通过无线电将考题发送给考场外负责接收的伙伴。场外同伙迅速组织“枪手”快速做题,然后通过无线电将答案发送给考场内的考生。因为考场上的考生确实办理了考试报名手续,他们有在考场上阅卷和答题的合法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无止境的,而应该是在特定的场所和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利用接触考试秘密的机会偷拍考题并场外传递,实际上属于不当行使考试权利,即非法窃取考试秘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他人串通考试的考生,非法窃取考试过程中接触到的考试秘密的,也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考试秘密行为,关系到诚信社会价值体系的构建,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维护。在运用刑法进行精确打击以获得一般和特殊预防效果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泄露考试秘密行为的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各种泄露考试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