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职责和职能主要是

政府职能,也称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行机关,在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职能。它体现了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反映了公共行政的本质。具体而言,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和服务国家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

政府的职能:

1,维护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加强社会建设;

5.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6.经济管理的职能主要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外部环境。例如,为发展创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是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主要包括加强通信、能源、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如检查、监督、审计等。;

7、公共* * *产品的生产。这里是广义的生产概念,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服务,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国防、教育、交通、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下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市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市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适用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义务兵和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