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教师资格证

一、考试对象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Xi行政区域内,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条件,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以上技术水平。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考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教师资格办公室统筹管理,分步实施。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各市教师资格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阅卷、发放成绩证明,并于5月11日前将考试成绩报省教育厅备案。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方案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制定,相关区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和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程序

(一)审查登记

1.报名时间:2010 3月1-5。

2.报名地点:Xi安教育考试中心南校区(文怡南路194号),电话:87274558。

3.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原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费。

(2)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根据考试办法,对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具体事宜由市教师资格办公室另行通知。

2.考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周日,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体检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和免试者,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行承担。

(4)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1.只有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体格检查的人才能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2.在专业技能考试前缴纳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3.专业技能考试时间:7月10,201-5。

不及物动词证书的颁发

按照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经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体格检查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编号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七、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函[2008]16号)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照25元/人理科收费;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按120元/人收取。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为准。党校学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不能证明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资格;凡获得国外学历或学位者,必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格式的证书。各类非学历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证书)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如对学历有异议,以省教育厅的解释为准。对毕业证真实性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事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对专业划分(是否为师范教育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根据考试办法,申请认定前已在相关高等院校和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相应级别课程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并考核合格的,经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免试成绩三年有效,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下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申请任教的学科应与本人提交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取得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只能报考相同或者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类型和教学学科,报考初中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类型的,应当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其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虚假证件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2010.供参考。基本没变。11年还没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