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惩罚的真正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照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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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