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7-01-24)
A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时与B公司在中国发生业务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控股股东为英国人,A公司在德国、英国、中国均设有营业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法院应如何选择和确定A公司的营业所?
?a .受其德国业务办公室管辖。
?b .受制于其英国商务办公室。
?c .以其在中国的营业所为准。
?d .以双方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参考答案c
?考点提示中国法律确定公司营业所的标准
?对当事人营业所的分析是法院确定能否行使管辖权的关联因素之一。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公司营业办公场所标准的把握。在公司有多个营业所的情况下,涉及诉讼时,我国法律确定公司营业所的标准,不是公司的注册地、股东所在国或其他标准,而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即看公司的哪个营业所与争议的民事关系联系最密切。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争议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因此,选项ABD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该规定受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