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的国际公约是什么?

国际法中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国际条约有四个:一是1963年9月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二、1970+16年2月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三、1971《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于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上述三个公约被中国学者称为“反劫持三公约”;(1)此外,还有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971。该议定书补充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不足,规定了针对国际机场中的人员、设备和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然而,由于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不够法定人数,该公约尚未生效。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立法背景早在1969年,联合国就已将劫持航空器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了防止非法妨碍民用航空委员会,研究空中劫持问题。在该组织的主持下,分别制定了上述公约。(2)东京公约,1963年制定,是第一个规范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原来的《东京公约》没有专门规定劫机罪,因为当时劫机只发生在局部地区,劫机问题不是很突出,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缔结《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责任和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因此,在《公约》的早期草案中,没有关于劫机的专门条款。后来,在美国和委内瑞拉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公约在第四章中设立专章,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然而,《东京公约》中规定的所谓罪行和行为是相当笼统的概念,对于《公约》的适用或罪行没有规范性的定义。事实上,《东京公约》并没有提供一套惩罚劫机犯罪的实用规则。(3)但《东京公约》毕竟为制止劫持航空器罪奠定了基础,使劫持航空器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条约中。《东京公约》开放签署后,劫机犯罪仍逐年增加,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

劫机事件遍布全球,劫机犯罪达到高潮。1968发生30起劫持事件,1969发生91起劫持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受到《东京公约》的不足。因此,在联合国的敦促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6月5438+0970+2月1日在海牙召开外交会议,并于6月5438+2月16日签署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机罪。《公约》第1条专门规定了劫机犯罪的行为。同时,公约第二条还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严惩此类犯罪。海牙公约所惩罚的罪行主要是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飞机。然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在机场及其导航设施的地面上直接破坏飞机甚至破坏正在使用的飞机的犯罪在世界各地经常发生。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召开第17次会议,讨论起草《海牙公约》的时候,21年2月的同一天,连续发生了两起秘密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引发的空中爆炸事件,震惊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关于非法干扰国际民航(非法劫机除外)的公约草案,也就是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案。《蒙特利尔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从地面惩治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其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公约》第1条规定了详细具体的犯罪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公约》首次规定了直接破坏飞行中的航空器罪和破坏机场及其导航设施地面使用中的航空器罪。但《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针对机场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和针对机场未使用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上述不足,为预防、制止和惩治此类犯罪,国际社会于2月24日1988在蒙特利尔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议定书第2条规定了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国际民用航空机场服务人员、设备和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定罪与分类上述四个条约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进行界定,只是规定了某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应将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惩处。因此,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分类在国内立法中是不一样的,中国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也不一致。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于1980年出版了《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这本书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罪名,而是将其称为“与国际航空通信有关的罪行”(4)。可以看出,巴西奥尼教授只认定了一种犯罪,即与国际航空有关的犯罪。因此,受巴西奥尼的影响,我国学者的早期著作将上述四个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个犯罪的客观行为,并将该罪确定为危害国际航空罪。(5)有学者称之为“空中劫持及其他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6)根据上述观点,一项罪名包含了四项国际条约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从罪名的分类来看,显然过于复杂。事实上,每个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各有侧重。在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本罪时,将此类犯罪作为一个罪名,分为两罪。比如有学者认为《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了劫机罪,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侵犯国际航空罪。(7)有学者直接将其分为空中劫持和危害民航安全两个罪名(8)。这种观点虽然实际上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界定为两个罪名,但显然不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分类也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