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
案例:某省级单位建设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必须满足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的要求,同时声明在本系统中具有1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者优先。招标结果,一家报价仅为398万元、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省级供应商未能中标,而中标者是一家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了三个成功案例,其中系统局域网在某省开发成功)。
法理评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对待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相当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增加采购成本。量身定制的衣服是合理的;量身定做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二:偷偷陪标
案例:某大学机房改造工程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学校基建部门负责人私下交易,最终决定将工程交给这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邀请了5家私交较好的建筑公司投标,并提前向这5家公司透露了中标意向,暗示这5家建筑公司的招标文件制作不慎。正式开标时,邀请的五家建筑公司和一家建筑公司一起投标。然而,由于5家被邀请的建筑公司要么报价过高,要么服务很差,一家建筑公司在中标后被选为候选人。
法律分析:这是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供应商和采购人恶意串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来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中最难控制的。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毒瘤!
案例3:非法投标
案例:某年6月65438+2月65438+3月,某省级单位争取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发放一批公务用车。上级明确要求,年底必须发基金。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领导研究决定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65438+2月65438+8月发出邀请招标文件。65438+2月31,单位邀请同一品牌的三家代理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代理商A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当天一次性结清全部采购资金。
法律分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单位这么做的理由看似很好,但确实是违规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结账,就无视等待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的;单位领导决定采购桑塔纳2000车作为公务用车,不充分,而且是名牌采购,有意无意排除了其他同类品牌的竞争,同一品牌三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三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不得以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擅自办理。这类部门经常下令采购,避免公开招标,这可能对遏制腐败产生负面影响。
案例4:备选案文
案例:某市属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因为医院在政府采购之前和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这次招标还是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了默契。开标时,医院要求公司尽量压低投标价格以保证中标,然后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付款。果不其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是最低价,经评委考虑后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前,医院允许在原投标报价基础上增加10%,并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作为额外的售后服务。因此,改进后的合同价格远远高于所有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法理分析: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低价中标,高价签约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5:虚假投标
案例:某省级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在市区(不含郊区)有固定场所1200平方米,具有省级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上一年度维修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招标结果,推荐一家二级汽车维修企业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较高。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采购人和相关专家代表进行了实地考察。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是这样写的:经实地测量,该企业有一个800平方米的固定维修车间,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1752平方米的维修车间相差952平方米,比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的标准少400平方米;经查去年财务报表,该企业年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比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少了654.38+0.22万余元。鉴于上述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中标资格。
法律分析: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中标是理所当然的,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以合理的动机和恰当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供应商以不诚信行为虚假投标,会抹黑自身形象,打上“不良记录”的烙印;二是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6:倾向评标
案例:某12万元系统集成项目邀请招标。采购方在法律媒体上发布公告,7家实力相当的本地和外地企业前去竞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方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保证硬件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因此成立了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为采购方代表,另外2人为技术和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和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一家本地企业为中标候选人。
法律分析:这次招标看似公平,实际上招标单位在评委评选上玩了手脚。根据相关规定,专家必须从监管部门建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本项目五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方三名代表组成,涉嫌控制评标结果。
案例7:故意投标失败
案例:某公司需要采购五台电梯建造一栋20层的办公楼,领导要求必须在10+00前完成调试运行。从12年8月到9月3日,基建办的一位负责人为了慎重起见,先后5次去外省“市场调研”,与某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建议与相关代理商沟通。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视为投标失败。按照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但由于时间原因,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品牌代理商以最佳性价比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法律分析:本案的经典特征是采购人采用“市场调查”的策略拖延时间,采用“暗示沟通”的方法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招标失败的原因是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最后由于采购时间紧张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实际上,购买者利用了标识的“合理合法”因素,达到了设定品牌和厂商的真实意图。
案例8:调查和校准
案例: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项目投标。据了解,中国至少有5家具备潜在资质的供应商(其中,最好有一家本土企业中标)。鉴于本项目采购金额大、地域覆盖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中标条款做了特别说明:授权评标委员会在本次招标中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采购人代表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最终确定一家中标人。招标结果,当地企业按得分排名第三。经过实地考察,采购方选择了当地的那家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者。
法理分析:法律中没有禁止性条款对检验和校准。对于采购方来说,把一个采购量比较大,自己从来没有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项目委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来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和标定,无可非议,也合情合理。问题是这个案子的情况有点反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企业中标,相当于排除了4个外地潜在投标人;标书中没有明确调查和校准的标准,因此存在大量的人工校准;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分数,似乎有失偏颇。根据现有制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应按得分排序。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案例九:异地中标
案例:某省垂直管理部门建设视频会议系统项目,可覆盖系统所在省市县。本项目软硬件捆绑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这个部门负责人的同学是当地一家小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因此,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发出如下报价: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买方所愿。
法律分析: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实行联合体投标。现行制度明确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应同时具备相应资质,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其中一方必须参与投标,双方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没有资格投标。因此,买方运用了联合体投标的独特技巧;因为同学,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本质上是一种人情投标。
案例10:延迟裁决
案例:某公司购买了65,438+000台计算机。根据规定,双方应于438年6月5438+10月365日签订合同。甲方(供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乙方(需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10年2月前分三次向乙方交付65438000台电脑,甲方应指定专人分批验收并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收款,均未果。5月8日,甲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经核实,双方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和办理验货单;乙方以资金短缺为由延期付款。
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裁决案件。采购人员作为“上帝”,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拖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却要求供应商先发货,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拖延付款,导致供应商多次上门催款。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延迟签订采购合同,延迟办理验收手续,延迟支付合同款。以上现象非常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买家,往往会忽略先签合同再供货的法律程序。这种缺乏法律意识,害怕购房者的变态心理,恰恰滋生了购房者拖延领奖的违法行为。拖延授予合同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公共信任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