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源解析?

一、考点总结

(一)审查情况。

客观题中主要考察法律的起源,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都可能涉及。这部分知识的典型特点是记忆考察多,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善于抓住重点记忆。

(2)考点分析

1.概念

法的起源,不是违法的历史起源,不是法的发展史,而是法的形式起源,即法的具体表现。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展现的形式。

分类

法律起源的分类在考试中经常涉及选择题。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律的起源分为正式起源和非正式起源两大类。

(1)官方来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主要是形式起源。

(2)非正式来源

非正式出身和正式出身正好相反,正式是成文的,非正式是不成文的。有三个典型代表:习惯、先例、政策。这三种典型类型经常出现在考试中,比如提问哪些是正式的,哪些是非正式的。所以大家要重点记忆,关键时候排除法选择。

3.当代中国法律的形式起源。

关于中国法律的正式起源,这里涉及的考点比较详细全面。今天主要带大家分析一下最基础的考点。考察这部分内容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结合分类,问属于哪一种;二是直接考细节,比如问行政法规的主体是谁。具体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宪法:主体是人民,但具体制定主体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有两种情况:基本法(如刑法、民法和规定国家机构的相关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往往是全国制定的。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这里的设区的市其实是更大的城市,比如陕西的Xi安、咸阳;山西省太原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其实有不设区的市,大部分是县级市,比如陕西的华阴市、神木。)

(5)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的主体由国务院部门制定(这里的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的部委、银行和部门)。比如: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与地方性法规区分开来: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级和设区的市,但前者是政府,后者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

(6)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称,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7)经济特区法规和特别行政区法律。这里要注意的是,经济特区不同于特别行政区。中国只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需要遵守。

二、实战演练

下列关于选择题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A.一个县的人民往往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我国必须遵守所有国际条约和惯例。

回答ACD。解析: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往往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故A是错误的;省市两级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正确;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C错误;只有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才需要中国遵守。d是错的。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ACD。

通过以上的解读,我们会发现,实在法起源的考点非常清晰,掌握起来并不难。主要涉及到不同机关的立法权限不同。只要从基础知识入手,分层次深入,轻松学会法律后续来源的有效性和法律保留的内容,考试就不会丢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