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一个话题
第一,引用合同法第144条肯定是不对的。如楼上所说,144条是关于途中出售的货物,比如火车上的货物(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可以找到买家,如果此时有买家接手,则属于144条)。
第二,B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某地不为人所知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交付于出卖人的营业地。
第三,交割风险的转移是这个话题的关键。
如果风险不是直接转移给B而是在A交割后转移给C,那么B可以对A提起违约诉讼。如果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了B,那么B只能提起侵权诉讼。
个人感觉甲方交付后,风险就转移到丙方来变更合同,否则丙方根本没有风险意识,当然不利于整个工作的运作。将风险转移给C也更有利于解释B向C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交割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有什么影响?有两种流行的观点:所有权和交付。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不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标的物实际占有权的转移是风险转移的标志,与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无关。
个人认为采用送货主义比较合理。假设采用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如果A将货物交给C,B将完全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那么C将承担什么?
货物坏了,乙方维权找甲方,甲方说所有权转移,风险你来承担,或者你找丙方;
b去找C说所有权是你的,风险是你的。你和A有合同,所以去和A谈吧..
假设采用交付原则,甲将货物交给丙,所有权变为乙,但风险暂时转移给丙..这就很容易解释了。
货物坏了,乙方去找甲方,虽然所有权转移了,但风险没有转移。当然,甲方和丙方必须承担损害责任。由于乙方与丙方没有合同,他们可以起诉甲方违约(所有权给了我,但是货物坏了,也就是违约)。b可以起诉c .货物的所有权是我的,但风险暂时由你承担。如果你打破了它,你当然要承担责任。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也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核心是所有权的转移是否意味着风险的转移。
主要理论:所有权和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