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就日本经济法理论而言,其讨论大致可分为二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其基本特征是控制经济法。受战后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影响,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为特征。

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经济法思想以控制经济为中心

经济控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一定的目标后,对经济活动进行权力干预,使其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特定的经济目的。以经济控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在日本可以说有着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极其容易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

1,二战结束前控制经济法的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明治维新虽然选择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建立和完善了民法体系,比如明治二十三年(1890)颁布的民法和商法。但到了二战末期,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通过自由竞争逐步走向成熟,而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管制经济所取代,而管制经济法[2]是国家实现管制经济的最有效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虽然没有参战,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了满足战时需要,保障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战时经济管制,如大正三年(1914)制定的《关于战时禁止工业原料出口的事项》,大正六年(1917)制定的《黄金出口禁令》,另一方面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救济法、染料药品奖励法等。 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再次进入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恢复战时经济管制政策,颁布《全国总动员法》,确保人力物力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管制法。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经济法一词最初由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 srecht”一词翻译而来,其基本特征是经济控制。

日本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始于大正末年至昭和初年。孙田秀春在大正14 (1924)出版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首次向日本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的依赖、战时管制经济政策的* * *性以及上述管制经济体制下日本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以经济管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和经济管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以达到特定目的的立法目的来理解经济法现象。

擅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从不同角度界定了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日本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从政府的“公益”目的来理解经济法,并使用了“经济警察”的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非常关注政企合一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单位组织。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个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次郎的《经济控制法的发展与现状》、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控制法与关注私法》、川岛武宜的《经济控制法与民法》[4]等,都是从经济控制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控制”。

简而言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二战结束,日本社会一直处于管制经济体制下,这种经济体制否定了私营企业的经营自由,而这种管制经济必然会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特定的经济目标和垄断特权,忽视甚至不允许民营企业自由竞争,体现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说,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控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济法思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

如前所述,日本从德国引进经济法概念时,对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是在二战结束后才开始的。

1,经济法新概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二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民主化法律,其重要标志是1947年4月《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贸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颁布。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一些学者开始倡导以新竞争理念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研究,并积极思考如何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九州大学副教授单宗昭信在1958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的独立性――论控制观念形成的经济法统一体系》的论文。基于带引号的管制概念,笔者提出应将垄断法体系中的独立“管制”视为国家经济法。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行政法也不是商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和商法中独立出来研究。[5]但是,由于战时管制经济法的长期影响,许多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仍然有着强烈的政经一体化意识。因此,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有必要建立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之成为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式的新经济法理论。特别是,由于“控制”是一个极其丰富的概念,调整各种经济活动,新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将以控制经济为中心的战时经济法与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新经济法衔接起来,如何将新经济法与现有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区分开来理解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梳理具有控制特征的新经济法的概念,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理论课题。

在日本战后经济复苏时期,美国占领军想把日本建成像美国一样的小政府市场经济体,为了使支撑这一经济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被人们广泛接受,出现了反垄断法是日本经济宪法的说法,同时试图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然而,从一开始,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就存在很大分歧。后来由于东西方冷战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独立,日本经济自然转向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除了适用《反垄断法》之外,还制定了大量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反垄断法,还有金融法和一些不同时期的“产业振兴”。因此主张平衡促进竞争和适当限制竞争的关系,因此逐渐停止“反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即使在日本市场经济体制被认为已经达到一定成熟的今天,当我们重新谈论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日本经济当前的重要课题,提出应该恢复作为以往经济法中心的“垄断禁止法”这一概念时,也没有人再使用“垄断禁止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表述。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产业政策法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垄断禁止法则一直处于非正常的“冬眠”状态,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反制产业政策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利用产业政策法保护某一产业,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平交易委员会和相关经济法学者利用垄断法的规定来抵制政府产业政策法法案的通过。[7]所以,如何处理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仍然是当今日本经济法的重要课题。

2.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论”和“非中心论”。

在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赵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论”(即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以今村成和、金泽义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论”(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无中心论”而言,以金泽义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经济法就是在经济=社会协调的要求下,以社会协调的方式解决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民法自动调整的局限性所产生的困难)。它要求从国家经济的立场出发,借助“国家之手”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这些经济政策。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民法无法涉及的法律空白领域。如果能这样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我们就不难理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的法律,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作为经济与社会协调的要求,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维护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所以,一方面,为了维持社会稳定,需要有法律来促进垄断,维持供求关系。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必要禁止垄断法。所以国家在这两个方面的监管同等重要,并不认同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8]。

就“中心论”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理论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即在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国家干预市场,以维护竞争秩序,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这样界定经济法的目的在于表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以现实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受市场支配的现象(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和可能性)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和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自己的经济法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相区别。在竞争法中,有禁止市场支配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垄断法》。还有促进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如垄断禁止的适用排除法、经济控制法等,都与竞争法密切相关。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的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无中心论”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该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两部分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范包括鼓励和促进,也包括禁止和限制。经济法的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事前防御和矫正。相反,“中心论”认为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只存在于禁止垄断法适用之外的特殊情况下,不应与禁止垄断法具有同等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以禁止垄断法为依据。只有当市场限制竞争时,国家才应该干预市场,以维护竞争秩序,而在此之前,国家不应该干预市场。由于两种观点的差异,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组成,另一个以《禁止垄断法》命名,主要介绍除本法适用以外的产业政策法。而“事后干预”理论[9]在日本从来没有被政府所接受,也是少数人在学术上坚持的观点。

第三,经济法学会的建立和各个时期经济法的研究主题

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以前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在《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后,如何理解经济法新的竞争理念,如何摆脱以管制经济为中心的战前管制经济法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的影响,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日本经济法学会于5月4日在东京成立,195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法的研究。通过学会的年度研讨会,提前确定会议报告的议题,并广泛讨论。比如第一次研讨会(1952)的议题是“中国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在这个时期,大家关注的焦点是经济法理论本身的建设。学术界努力厘清经济法的概念,试图建立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战后重建的完成和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与垄断法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理论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格非1961年出版的《法学全集》中有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反垄断法,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专著在质和量上都有了很大的飞跃,其中分别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即全面规制经济活动的金泽的经济法理论、以今村为代表的禁止垄断法的功能理论、从社会法的立场对金泽理论和今村理论进行批判的正田的社会法理论。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代研究者开始直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理论。在日本经济法既定基础理论的指导下,他们开始研究各种商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如《电气商法》、《邮电商法》、《道路运输法》、《竞争法》等。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性政策的放松,也带来了限制性政策下竞争行为的普及,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活跃的氛围。在此期间,由于日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评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该行业还利用了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和国际贸易的控制。面对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 12 16公布了经济改革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放松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规制[10]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政府行政改革和从经济管制到社会管制的管制放松,经济法学者及时提出了在管制放松中引入竞争的主张。一方面,鉴于过去产业政策法中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有必要缩小《禁止垄断法》的豁免立法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妥善处理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反垄断法终极目标(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日本市场机制提供了及时的法律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逐渐出现了日益放松管制和加剧竞争的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和美国惩罚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运用,人们开始重视涉外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90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中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贸易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协会研究;经济法与私法研究所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税法由税法协会研究。另外,公益院主要研究职业调节规律。在这些社会中,有经济学家、商业学者和法律学者。最后,公法研究所主要研究金融法,但研究活动较少。

最近日本经济法研究的新动向是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主要受美国“低和经济学”影响,用价格理论研究法律现象,将产业组织理论引入垄断法研究[11]。

21世纪,日本经济法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如何用数学方法解释现实中的反垄断法,并继续讨论“放松管制”政策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日本虽然建立了以市场体系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但在必要的公益规制中,如何处理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换句话说,在日本正在成为老龄化社会,逐渐失去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最大的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议题。

参考资料:

【1】本文中许多史料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系主任赖声信教授提供,其新近撰写和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参考。在此,笔者对赖声鑫教授在中日经济法学术交流中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

[2]“控制经济法”是指维护控制经济制度,或控制经济的法律。经济控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行政作用,特别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见格非《新法学词典》,第三版,第1055页)

[3]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原则上应给予人民充分自由,但政府会出现社会弊端(如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等)的行政活动。)如果它放弃某些方面,从而防止这种社会劣势的发生。如餐饮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驾驶证制度等。如果不提前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就会出现因设备不卫生、操作不规范、没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操作而损害国民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不能达到一定装备标准的人员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应限制其操作或驾驶。

[4]《经济法概论》金泽良熊达满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14页。

[5]《经济法》第一期1958第19页

[6]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控制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又称《原反垄断法》)增加了美国理想化的反垄断条款,超越了日本的现实,日本在1953年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温和”修改,主要承认了“衰退卡特尔”。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制定了一些带有例外的立法,垄断法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此次修改是日本反垄断法的一大倒退。

[7]详见日本政府于1963年向国会提出的《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相关材料。

[8]参见《现代经济法概论》,单总赵信、厚谷法律文化社主编,1981,12,8页,以及《经济法》,单总赵信,1996,38页。

[9]“事后干预”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的,国家不应该干预市场活动。只有在“市场错误”发生后,政府才能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纠正市场错误。

[10]旨在确保消费者和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预防灾难的政府法规。

【11】产业组织理论,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是以应用价格理论为核心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作为判断市场竞争状态的三要素。但最近产业组织法引入了博弈这一经济学的新成果,出现了新的产业组织理论。本文提到的产业组织理论是新产业组织理论。如何用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来解释禁止垄断法,是日本年轻一代经济法学者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