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规定(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教育、规划、发展改革、土地、财政、建设、房产和土地收储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城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土地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边界。

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居住区规划、城市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第八条城市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地区预留一所不少于36个班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654.38+0万人口地区预留一所不少于24个班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3000-5000人口地区预留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班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的人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发建设,中学生平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平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学生平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2)旧城区中学生、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平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学生平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三)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第十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用地。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并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分别从实际可用资金中提取20%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成片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过程中按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用、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和改造确需拆除、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筑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就近区域补建或者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的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销的中小学、幼儿园处置收益,全额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和维护其使用的校园建筑,不得将教育教学用地挪作他用。

在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内,不得修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以联建或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设教职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