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干预因素的三个标准

1,受害者行为,2,第三者行为,3,自然事件。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中,介入因素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介入的第三方因素。前面提到的青青老师的横冲直撞,两车相撞,翠花当场死亡,都属于第三者插足的因素。二是干预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因素。比如二毛点燃了三娃子的衣服,三娃子跳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或者A追B,B在逃跑过程中跳楼身亡。

无论是涉及第三人因素还是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因素,核心依据都是干预因素的异常性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干预因素的异常规模意味着,

如果介入因素是不可避免的或者频繁出现的,那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会被阻断。在上述两起涉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因素的案件中,三娃子在衣服着火后跳水灭火是人之常情,B逃跑时从高楼坠落也是常见情形,故该干预因素并未阻断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的概率低,甚至与之前的行为无关,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的。在非正常情况下,如果干预因素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明知使损害结果的发生时间略有提前,则不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翠花驾车时被铁柱撞伤,伤势严重已不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的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属于铁柱。如果翠花的伤送医院及时,是可以成功救治的,因为翠花是因为青青老师的驾驶事故当场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属于青青老师。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和干预因素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那么结果就应该归于两者。比如铁柱和二毛同时向翠花开枪,但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而翠花却因为两处伤口同时出血而死亡,所以死亡结果被归结于他们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中的酌定条款是: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