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和真题

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它的重点不是某些章节能体现出来的。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课程时,应重点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基础理论、调整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课程的内容一般包括民法概论、物权法、债法与人身权、知识产权与继承。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总则

民法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部分是深入学习民法的基础。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把握民法的本质,理解民法的概念和特征,进而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理解民法这一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种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要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尤其是被视为民法“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以及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基本分类和构成要素。特别是考生要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清晰的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基本分类以及每一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要掌握公民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要注意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和比较。其他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和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也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知识点较多。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这一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条件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时,首先要准确把握相关概念。比如可变更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时,首先要准确把握相关概念。比如,对于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要能够准确记住其概念和特征,理解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掌握其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6.机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考生应注意准确把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这一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范围和类型、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效力、表见代理制度等,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介绍了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和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预定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开始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疾病种类的计算。

8.民事责任。重点介绍了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分类和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违约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2)财产法的一部分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制度,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其他物权,* * *所有权和相邻关系。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客体并依法享有其收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来说明。

2.物权的类型。对于物权类型,考生应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该掌握的。考生还需要掌握民法保护财产权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还应掌握自助和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和区别。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力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取得,派生取得的方法以及所有权消灭的原因,都是考生应该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其他产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或取得的条件、权利内容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考生要特别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内容。

6.***是的。* * *是指某一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掌握* * *、* *和* * * *的概念和特征,以及* * *和* * *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要在实践中掌握几种主要相邻关系的概念、特点、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要求。

(3)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是民法的两个重要分支。在债法中,有很多基本原则和制度,考生应该能够准确把握。

1.债务的概念和类型。债是特定人之间要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考生要了解。考生要重点了解债务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

2.债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要把握债的关系可以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的变更和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履行、撤销、抵销、提存、免除和混淆。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失他人的财产,而获得自己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债务的处理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较多,考生要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其无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履行,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处分无处分权的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和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解除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和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的概念和设定,担保的两种方式和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和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4)个人权利

人身权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主要特征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有一定联系,与权利主体的人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主要区别是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主体不同,权利客体不同。另外,要了解人身权和人权的异同。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权。

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工商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排他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我们还应该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2.版权版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其他人。考生要知道几种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版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要掌握作品的概念和范围,以及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考生应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限。版权的限制包括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要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律允许的情况。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考生要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该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考生应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和终止;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

3.商标权。考生应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类型;商标注册的原则、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商标权转让、许可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类型以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㈥继承部分

1.继承制度的概念、类型和基本原则。继承是指依法将已故考生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类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标准继承和代位继承。此外,考生还应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继承的概念和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分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考生应掌握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生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处置。应掌握继承的起始时间、通知范围、继承范围、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继承债务的范围、继承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方法、无遗产继承的处理、“五保”继承的处理。

二、民法审查中的困难

民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理论性强,体系性强,知识点多。如上所述,民法课程的重点不仅仅体现在哪些章节。可以说,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列出的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复习时要做到准确、全面、深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顺利通过考试。所谓难点,是指考生比较直观容易理解的部分,是考生复习时把握不好的知识点,需要深入思考和综合分析才能掌握得比较透彻。当然,因为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处。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可能是大部分考生在复习时遇到的困难。

1.民法的调整原则。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比较模糊或者简单。但这个问题既是考生应该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不仅要理解每个原则的含义,还要了解民法中的其他制度,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2.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生要能准确理解两者的区别。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认定的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认定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认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自己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授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要注意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和法律效力。

4.物权与债权的比较。财产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基本财产权,两者密切相关。物权是债权的基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考生要能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保护方式等方面把握其区别。

5.所有权的力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实现其对财产的排他性利益所能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力包括积极权力和消极权力。积极权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消极权力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所有权的一项或多项积极权力可以从所有者分离出来,形成其他财产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该能够理解所有权权力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将他人的动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的,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取得方式和善意取得。考生要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其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的差异,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例来判断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8.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的内容。难点在于:第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的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的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任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变更和解除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考生尤其要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9.不安抗辩权。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在于真正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债务。考生在了解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应履行不安抗辩权,并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0.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条款涉及多种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掌握。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时,要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清晰的认识。比如销售合同,考生一般会有比较直观的认识,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要有清晰的认识。其中,如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货物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考生要明确其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其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不同。考生也要清楚这些区别。再比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这些都是考生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总之,考生在复习时,要在大体了解各种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都有注明。

11.代位继承和继承。代位继承和转让是继承中的两种特殊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法律制度的情况。其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必须是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其遗产份额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继承人死亡时,未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必要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科目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系统适用的不同条件。

12.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所谓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把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需要;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伤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应掌握该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民法考试中的错误

一般来说,民法考试中的错误主要是对一些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善于比较那些相关的概念或体系,通过综合分析,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和体系的含义。以下是考生在考试中经常出错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行为人资格、行为人意志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不具备这些条件并不意味着行为无效,也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

3.附条件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条件满足、期限到了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条件的性质或期限。

4.代理和代表。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代表是根据法律确定的,他是法人的一部分,他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授权或法律规定。

5.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后果、期限、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是不同的。考生要注意了解他们的不同之处,并能够结合法律的规定区分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预定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考生应准确理解其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7.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他人表示希望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分析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要看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的人,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8.人格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具有不同的含义。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是公民、法人依据一定的行为或其关系而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考生不仅要明白它们的不同含义,还要知道它们所包含的不同类型。比如荣誉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考生要注意的问题。

9.版权的主题。一般理解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但容易忽略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以外的人。但作者以外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考生要准确把握这些条件。比如,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除作者的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这两种情况包括:一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10.遗嘱和遗产支持协议。遗嘱和遗赠与扶养协议类似,但性质完全不同。它们的区别在于:第一,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时生效;第三,遗嘱是自由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当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与受遗赠人不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11.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但它与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密切相关。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代理授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就会产生代理,代理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的意识一致才能成立。根据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代理权。受托人依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