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管理系统
粮食购销的管理体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收购环节,一种是仓储环节。
目前,国家粮食政策的重点是保护粮食安全,具体如下:
1,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粮食产量;
2.提高科技生产力,确保种源安全;
3、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控制粮食进出口等。
采购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购买粮食,降低所购粮食质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范围收购,不得随意决定收购价格;
3.一切收购都要以交货后的质量为准,不得克扣卖粮农民,不得以次充好收购“人粮”,给国家造成损失。
采购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通过租赁拥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有一定的筹集经营资金的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检验和测试仪器和测量仪器,如水分仪、体积密度计天平、天平等。;
5、具有相应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仓储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仓储要求如下:
1,化验员按规定取样,按国家检验标准和规定做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2.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办理过磅入库手续,过磅记录由保管员签字一式三份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和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的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粮食经营者保存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食品经营者提交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