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初级会计考试基本经济法综合题

动词 (verb的缩写)综合问题

1.1年6月,甲方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甲方聘请乙方经理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凡投标金额超过65,438+0,000元的,必须经甲方批准..3月,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企业A的名义从善意第三方丙处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商品..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无力偿还B企业债务,A公司决定解散企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5年7月,人民法院指定丁为清算人,对企业A进行清算..经查,甲企业和甲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甲企业欠乙企业税款2000元、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5000元、65438+万元;(2)企业A银行存款1,000元,实物贴现8万元;(3)甲方已向合伙企业C出资6万元,占出资额的50%,合伙企业C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方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0000元。要求:(1)乙方在3月份以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价值2万元的商品是否有效?并说明原因。(2)请描述企业A的财产清算顺序..(3)如何满足企业B的债权请求?

回答:

(1)乙方3月份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购买价值20000元的商品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出资人不得通过限制受雇人员的职权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乙方向丙方购买商品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但丙方是善意第三人,因此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3)首先以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所欠乙方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剩余的7.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其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后,仍欠乙企业22000元,可用甲企业个人财产清偿;三、以甲方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方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 且不足部分可以用甲方在丙企业的收入清偿或丁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方在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法清偿(另支付令:可以用甲方在丙企业的收入清偿或丁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方在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法清偿; 不足部分,可用甲方其他可执行财产清偿..

分析:

2.甲、乙、丙、丁同意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654.38+0.5万元现金或折合654.38+0.5万元实物,丁出资654.38+0.5万元劳务;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甲、丁签订65438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时,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兴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兴华公司向合伙企业索赔,得知合同是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驳回兴华的赔偿请求。丙因与李发生债务纠纷,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执行时,甲、乙、丁均放弃优先转让权,故法院将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李,丙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不善,已对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后来由于债权人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却达到了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能否拒绝华兴公司的赔偿请求?为什么?(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该退出合伙企业?阿利是新搭档吗?为什么?(4)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应当如何清偿?5] c还应该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6]李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回答:

(一)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兴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得通过限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的限制,即买卖合同的签订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甲以合伙名义与兴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兴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兴华公司的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丙退出合伙企业。

李是这个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债权人因取得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转让权,于是李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先行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负债90万。因此,合伙人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平均分担。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的比例,应当平均分担。

⑸丙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C退伙,但由于债务发生在退伙前,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李应当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作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3.甲、乙、丙三方于2004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协议,三人* * *共同出资20万元开办综合商店,其中甲方出资8万元,乙方出资6万元,丙方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2004年6月20日10,三人全部缴清出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05年2月1日,甲、乙、丙三方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城市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期限1年。2005年5月1日,甲方向乙方、丙方提出,以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股份转让给丁方,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经协商,乙丙双方同意。2005年5月10,甲方办理了提款手续;丁向佳支付8万元;在乙方和丙方向丁方介绍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后,* * *发起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底,综合商店亏损严重。2006年6月20日,乙、丙、丁三方约定解散综合商店,分配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但未处理如何清偿银行贷款。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甲方偿还全部贷款。甲方说他已经退出了杂货铺,合伙债务由丁承担,他不负责。银行要求丁偿还所有贷款。丁称,该笔借款是他入职前甲、乙、丙三方借的,他不负责。该行还就偿还所有贷款事宜与乙方和丙方进行了接洽,双方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自己的份额。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丁的职业是否符合从事职业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方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如何还清综合店所欠银行贷款?(4)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如何分担还款责任?

回答:

(1)丁的入学符合入学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领取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将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丁方接收甲方财产在综合商店的全部份额时,乙丙方向丁方告知综合商店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 * *与同行业人员订立合伙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合伙企业法》规定,退出人对其退出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方应对银行贷款承担偿还责任;乙和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利益,要求65,438+0以上的全体合伙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当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

(3)乙方、丙方、丁方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分配无效,应全额返还;综合商店现有的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对未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于甲方已办理退伙手续,在合伙企业范围内,甲方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甲方应银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的,可以向乙方、丙方、丁方追偿;乙方、丙方、丁方按照合伙协议承担责任。如果任何人实际支付超过其份额,他有权向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其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回超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