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工程项目经批准后,为查明建设场地及相关范围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和相关资料,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试验和综合分析确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项目的工艺、土建、建筑、公用工程等系统进行综合规划和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三)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监督以及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和奖励;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和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后审批。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要求提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升级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消,5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审查;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原资质等级。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出借。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第十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其执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十一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退休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退休、退职、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专有技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