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民事诉讼法全文2012
法律主观性: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于2007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是根据十一届NPC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65年8月31日)第一部分目录、总则、第一章任务、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交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当事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 第一节送达期限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章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一般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前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止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第四节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第五节财产被认定为无主的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的案件;第十七章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和提醒程序;第三部分执行程序;第十九章总则;第二十章申请执行和转让;第二十一章执行办法;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总则;第二十四章管辖权;第二十五章服务和期限;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