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解析公案的答案

1,关于张的行为定性

在盗窃王保险柜的过程中,因犯罪事实被揭露,张某实施了杀害王的行为。张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犯罪,应以抢劫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的行为属于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结果加重的,应当适用升级后的法定刑。

张杀人抢劫与李无关。张某与李之间不存在* * *关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存在* * *罪;张某将王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给李,不构成盗窃的教唆犯。张某两天后又回到王某家中,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属于抢劫中的取钱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犯罪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如果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逸归案,即使如实供述,也不能构成自首。

2.论李的行为刻画。

李之前的提议没有被张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协议。两人不是故意犯同一罪。张的抢劫行为是临时行为,是单独犯罪。不能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教唆犯。如果李不成立教唆犯,当然不能对李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实施抢劫时,李某已离开现场,与张某不存在犯罪关系。李没有帮助的故意,也缺乏帮助的行为,故不成立帮助人。

张问李如何打开保险箱。王将储蓄卡和身份证交给李保管时,未如实告知李。李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意图。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在商场购物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