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12 438+02]
华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股东有赵、钱、孙、李、周、。赵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周为董事,赵负责公司的设立。
2065438+2005年2月,赵以成立公司的名义,与远程运输公司签订货车运输合同,租用远程公司货车10辆用于货物运输。
2015年3月,赵为装修办公室,聘请小张以个人名义装修。小张在装修过程中因为墙体倒塌被砸伤。赵某未支付小张,小张向华丽公司索赔。华丽公司主张赵是雇佣小张的人,不是华丽公司,故拒绝赔偿小张。小张诉至法院。
2065438+2006年6月,李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此时李尚未缴纳出资额30万元,故李与王约定,王受让股权后,李继续缴纳全部出资额。华丽公司其他股东均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李、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65438+2006年9月,华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李履行向华丽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李辩称,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华丽公司的股东。王已收到股权,故对公司无出资义务,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华丽公司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于是赵主持了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华耀公司。孙认为合并风险太大,坚决反对,想退出华丽公司。
问题:
1.远程公司根据有效运输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支付运输费用?为什么?
2.小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李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华丽公司应该要求谁履行出资义务?
4.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退出华丽公司?
回答和分析
1.自称赵。(1)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本案中,赵某以个人名义代华丽公司与设立中的远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向赵某主张责任符合本法规定。(1)
2.小张的诉求,法院可以支持。(1)
发起人因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本题中,赵为成立华丽公司而雇佣小张进行装修,属于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职务行为,华丽公司已经成立,华丽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3.(1)李的抗辩不成立。(1)
(1)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的,原股东的补充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的丧失而免除。故李辩称其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无出资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
(2)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要求其全面履行,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故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
(2)华丽公司可以请求李、王履行出资义务。(1)
4.孙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孙可以与赵等其他股东协商,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退出公司。(1)
(2)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孙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接受孙的股权。(1)
(3)孙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他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份。(1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不成的,公司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强制收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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