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旅客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用航空反恐怖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公共航空旅客的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

前款规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飞行中的企业航空旅客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航空旅客运输飞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飞行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飞行中安保工作。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 *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飞行值班期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安保工作的运行、训练、质量控制、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民航反恐工作的,应当符合反恐专项资金保障制度的要求。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航空安全员,对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确保设备齐全有效。

设备管理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第十条机长在履行飞行安全保障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机组人员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其执行职务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在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对航空器实施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制服;

(4)处理飞机上的干扰或非法干扰,并在必要时请求乘客协助;

(五)当出现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进行妥善处置。第十一条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做好飞行安全保障工作。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进行安全检查;

(二)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登机证件;

(三)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或客舱;

(四)扰乱航空器内秩序或者妨碍机组人员执行职务,不听劝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航空器,或者在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的;

(五)对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六)执行运送武装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等任务的飞行安全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当在飞机上发现可疑情况时,他们可以向机组成员报告。乘客在协助机组人员处理干扰或非法干扰时,应服从机组人员的指示。第三章工作措施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飞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机组成员在飞行安全保障中的责任,并纳入本企业航空安全保障计划。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安保工作值班制度和待命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并根据飞行安保工作需要调整和增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