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间财务会计的税法问题

2(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0 * (20%-10%) = 2万元。

(2)25 * 60% = 65438+50万

5000 * 0.5% = 25万> 654.38+0.5万元,按照654.38+0.5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5-15 = 65438+万。

(3)税款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54.38+0万元。

85 * 12% = 10.2万元> 65438+万元,不含税调整。

(4)国债收入为免税收入,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1-2)* 25% = 27500元。

4、5 * 60% = 3万元

500 * 0.5% = 25000元

招待费税前扣除25000元。

国债收入65438万元为免税收入。

利息收入税前扣除限额为100 * 10% = 65438+万元。

会计利润= 500-300-40-35+40+10-30-15-20 = 90万元。

慈善捐赠扣除限额= 90 * 12% = 10.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300-40-(35-5)-2.5+40-30-10-10.8)* 25% = 291.75万元。

建议,就一个问题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