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二

来自彼此靠得很近的渔船的附加信号

1一般规则

本附录中提到的灯,如果是为了满足第26条第4款的要求而展示的,应放置在最显眼的地方。这些灯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0.9米,但应低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灯。这些灯应在地平线周围至少1海里处可见,但应小于本规则中为渔船规定的灯的可见距离。

2.拖网渔船信号

(1)长度在20米以上的船舶从事拖网作业时,无论使用海底渔具还是深海渔具,均应表明:

①放网时:两盏白光垂直;

②起网时:两灯垂直,白灯亮,红灯亮;

③当网碰到障碍物时:两个红灯是垂直的。

(2)每艘长度为20米或以上从事拖网捕捞的船只须显示:

(1)在夜间,向一对拖网中的另一艘船前方照射的探照灯;

(2)当放网或挂网或挂障碍物时,按附录第2 (1)款的规定亮灯。

(3)长度少于20米而从事拖网捕鱼的船舶,不论使用海床或深海渔具或从事拖网捕鱼,均可酌情展示第(1)或(2)款所指明的号灯。

3.围网船的信号从事围网捕鱼的船,可以竖挂两盏黄灯。这些灯应该每秒交替闪烁一次,明暗持续时间相等。这些灯只能在船的运动被渔具阻碍时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