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水电站和水库值班人员、发电厂值班人员(兼总值班长)、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和监控人员、变电站值班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和监控人员以及上述单位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第三条值班人员和备用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即取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于生产培训。第四条各电力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教育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育培训部和国调中心备案。第六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换证前需要进行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者,可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予以吊销,并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任职的唯一有效凭证。第七条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培训第八条值班人员采用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计机构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第九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相关规章制度;
3.相关专业理论和技能;
4.系统和设备的操作;
5.系统和设备的事故处理;
6.相关统计分析和报表;
7.相关计算和分析;
8.消防安全知识;
9.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知识。第十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部制定的岗位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要求,制定本电网值班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教育厅和国家行政中心)第十一条国家行政中心值班人员培训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培训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第三章考核第十二条国家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的考核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考核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对考核成绩特别好的,应当给予奖励。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要限期进行脱产培训和补考,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待岗人员待遇。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民教育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