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骂可以击退小三吗?律师分析:法律上没有高明的方案
在《我的蜗居》中塑造了小三形象的女作家刘浏将她的创作带入了现实。在微博中,她向“存在五年的小三”宣战,并回复“他(老公)是我的情人。你不能伤害我,我也不允许你伤害他。”冷静、敏锐、有力且克制...“六六”的策略已经成为网民们推崇的“典范”。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有同样的文采,也不是每个人的微博声讨都能有这样的影响力。再有影响力的网络骂,也不能保证小三会被击退。有没有超越道德的法律底线上处理小三的方法?新闻回放在线向情妇宣战女作家刘浏日前突然宣布微博向情妇刘浏宣战。“你告诉我父亲(刘浏的儿子),你会给我所有的通信细节,我会公开告诉你,我已经收到了。你威胁他发布到网上,所以我决定提前发布到网上。他是我的爱人,你不能伤害我,我也不允许你伤害他。谢谢大家。”接着,刘浏又发了一条推特,“李冰冰小姐,谢谢你的来信和电话。事实上,我父亲和我在过去的四个晚上已经深入讨论了你通知我的消息。回顾23年来漫长的共同生活经历,我们更加坚定了共度余生的决心。不管未来的婚姻道路如何,感谢你这五年来对我父亲的爱和照顾。我也希望你能接受他爱我胜过你的现实。”一个小三维持了五年的关系,甚至公开挑战老女人。电视剧般的情节走进了女作家刘浏的现实生活。这一说法获得了网友的支持。“上得厅堂,下得厨房,开得好车,住得起好房子,打得了小三,打得了流氓,刘浏姐姐是女性标杆,赢得了美女!”法律分析?关于第三个妻子统治第三个妻子,法律上没有什么巧妙之处。在这个追求个体解放和自由的现代社会,“第三者”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在司法实践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离婚诉讼已占到50%。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鹦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质表示,虽然大部分公众对第三者持鄙视和谴责的态度,但在法律上,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否对第三者进行法律处罚。2001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主张赔偿。这也是中国唯一保护婚姻受害者的法律制度。但责任主体仅限于过错方配偶,排除“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而且,损害赔偿只能以离婚为前提。李律老师说:“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者’的责任问题,我们也无能为力。而且婚姻法实施以来,全国只有少数法院受理了几起无过错方起诉第三人的案件,有的通过调解结案;有些判决驳回了无辜一方的起诉。”可见,妻子用法律手段惩罚“小三”并没有什么高明的办法。在李丽质律师看来,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过错方配偶共同对受害配偶造成损害。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过错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也应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追究。通过这种立法和司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争议定义难婚姻法绕过小三。婚姻法修改期间,法律界很多人呼吁立法惩治情妇和婚外情,增加配偶权的呼声很高。然而,大多数社会学家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法律不应该过多干预感情事务。经过激烈的争论,修改后的婚姻法绕开了配偶权这个敏感话题。律师李表示,在对小三问责的问题上,立法存在很多障碍。九届全国人大(NPC)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联组会议审议婚姻法修订草案时,对法律是否处罚“第三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应该受到惩罚,因为第三者对他人婚姻破裂有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的概念很难确定,介入别人婚姻有多深才算“第三者”;什么是“第三者”的过错?有些“第三者”也受人欺骗,某种意义上也是受害者;如何确定“第三者”赔偿的范围?这些复杂的问题在没有明确之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有专家认为,婚姻不能用简单的侵权与否来界定,它有一定的情感因素,不宜“起诉”第三者。是用道德还是用法律来调整第三人的行为是有争议的。曾经有大量学者和司法实践者认为,追求第三者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社会影响,无法保护感情与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员对生活的追求。第三者的问题是道德问题,应该由道德来调整,法律不应该代替。法律可以“强迫一对夫妇同居,但不可能阻止他们同床异梦”。法律分析?生活中,“大女人”和“小三”之间的战争一直备受关注,“斗争”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些人拍捉奸照,有些人试图自杀...微博从容宣战,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甚至有人评论说,就是这个“粉丝”对待小三!也有网友为她愤愤不平:“出轨的老公是不是太失落了?厌倦了五年的婚外情,准备回归家庭,突然成了‘受害者’?用纵容一个男人出轨来证明自己的伟大,太可悲了……”要么离婚让位于第三者,要么你不得不正视配偶出轨的危害,但从法律上追究三笑的责任很难,在获取配偶出轨证据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官司。现实困境让很多受害者左右为难。李律师表示,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以合法方式取得确凿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其中。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依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是未经同意拍摄私人照片、录制私人视频并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隐私权。只有当事人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场所拍照或录像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并予以保密,只有出庭时才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情况才不能认定为侵犯隐私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实中很少有骗子住在自己家里,基本都是租房或者买房。被害人带着自己的亲友去取证,必然导致肢体冲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照、录像。但根据上述规定,此类证据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有的当事人聘请所谓婚姻调查公司的侦探协助取证,调查公司的人员往往采用盯梢、偷拍、偷录等方法取证。根据上述规定,该证据不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采取法律形式取证,得到法院认可是非常困难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的,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微博透露老公的小三已经存在五年了。这么长时间关系稳定的婚外情,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以重婚罪处罚吗?李律师解释,即使有长期稳定关系的婚外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婚姻登记。也就是你有配偶而和别人结婚,或者你知道别人有配偶而和他们结婚。二是符合重婚罪主体和主观要件的,虽未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持续时间长,关系稳定的婚外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能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至于这样的硬性条件是否合理,李先生表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争议很大。“关键是举证的问题。什么是长时间?什么是稳定的关系?标准是什么?这在法律和证据上都是很难界定的。如果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笼统规定长期稳定的婚外情为重婚,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更严重的混乱和不良后果。”事实婚姻民事与刑事规定的矛盾李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并不统一。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事层面,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论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在民事司法解释中已被否定,但在刑事司法解释中却明确承认事实婚姻仍应按重婚罪处理,这就导致了司法解释中两个规定的矛盾。李丽质律师认为,要解决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重新出台关于事实婚姻和事实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含义和可能出现的情形、事实重婚罪的含义和类型以及构成重婚罪的相关条件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比如,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甚至可以考虑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为夫妻关系,与他人有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如长期共同生活(如持续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同居有子女等,作为认定事实婚姻的具体情形。这样就可以避免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释不一致、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在认定事实重婚的过程中,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李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要运用多种形式的证据,比如在买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时,当事人填写的一些表格中记载的两人关系等。,如双方有生育,婴儿出生时手术通知单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明上父母一栏的记录等。,这是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可以也应该注意的。“当然,也不能把属于道德和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包括在重婚的范围之内。因为只有以结婚为目的非法同居,或者事实上形成夫妻人身关系的,才能在本质上称之为婚姻行为。偶发性婚外性行为和普通同居,应该靠德行、党纪、政纪来解决,不能用刑法来处理。”重婚案件大多建立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假设上。即使刘浏的丈夫长期和小三生活在一起,已经涉嫌重婚罪,刘浏也愿意容忍不提起刑事自诉,同样可以由检方提起公诉的重婚罪案件,难道就可以被当事人的意志所抛弃吗?李律老师说,侦查机关依法受理重婚案件并立案侦查主要从两个渠道,一是人民法院的移送,二是被害人的申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侦查机关收到重婚罪的线索,婚姻受害人不报案或者自诉的,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虽然根据相关规定,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这一条,公安机关应参与调查重婚案件。但目前公安部门警力不足,重婚罪相对于其他治安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侦查机关并不想在这上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因此,重婚案件的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难以有效惩治重婚犯罪。律师建议借鉴国外引入配偶权。李律师认为,单纯靠道德约束很难达到预防和惩罚的作用,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制度上,仍有必要在婚姻法中修改并明确规定配偶权和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配偶的权利。在美国,配偶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非常广泛。有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损害婚姻,就可以判第三者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也有关于配偶权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其中,法国、瑞士、日本等国认为第三人和过错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无过错方有权获得赔偿。我国台湾省《民法》将通奸者违反贞操义务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赋予受害配偶请求慰问金的权利。鉴于婚外情的秘密性,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推定规则来确定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例如,在英国有间接的方法来确定是否有通奸行为。比如一男一女在暗处,一会儿坐车出来,或者以夫妻名义在宾馆登记,法院一般会认定为通奸。在台湾省,重婚罪是通过推定来认定的。比如一男一女在包间里鬼混。只要原配妻子和警察在查房时发现其头发和衣服凌乱,就可以推定其犯了妨害婚姻家庭罪,被羁押的一方将受到刑事处罚。此外,可以加大对第三人干预的行政处罚力度;适当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加大刑法处罚力度;改革重婚案件起诉机制,规定重婚案件以公诉制度为主,公安、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可以避免当事人自行取证的种种弊端。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