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不同性质的毗连房屋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和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者具有* * *设备和附属建筑,但* * *归不同所有权人所有的房屋。第三条不同性质的异产毗连房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协商一致、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相邻房屋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和工矿区建成区内不同性质的相邻房屋。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城市内不同性质的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七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不同房产的异产毗连房屋中的* * *归毗连人所有,由* * *承担义务。第八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代理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代管期间,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不同性质的毗连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的承重结构、墙体、屋顶、楼梯(室)、通道、庭院、厕所、厨房、阳台、垃圾道(箱)、信报箱、水、气、暖、电管道。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占有或垄断。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 * *所有部分和* * *使用部分侵害对方利益。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损坏房屋造成房屋危险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有* * *墙的相邻房屋,拆除其中一方房屋未建的,不得拆除* * *墙,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第十二条异产人以外的人需要使用异产的自有部分和使用部分的,应当经全体异产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影响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并应当征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第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房屋管理组织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负责房屋的使用、维修和管理。第三章修缮管理第十五条修缮不同性质的毗连房屋时,应当制定修缮方案,并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第十六条不同性质的相邻房屋自然损坏(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 * *自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 * *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 * *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由双方均分后,由每一方的业主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墙体的修缮和室内墙体的修缮,由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 * *部分墙体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楼面、地面(包括楼面粉灰层和楼面装饰层)和顶棚(包括顶棚粉灰层、顶棚和顶棚装饰层)的修缮,由楼面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结构部分由相邻房屋的业主按照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摊。

(5)屋顶的修理:

1.屋顶未覆盖的,由修缮面积所覆盖的各层业主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无障碍屋顶(包括屋顶及周边护栏),若为各楼层使用,则由修缮范围内各楼层业主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果只用于几层,使用楼层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一半,另一半由装修场地覆盖下的各楼层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楼梯和楼梯间(包括屋顶)的修缮:

1.每层有楼梯(间),由房屋所有人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部分楼层专用的楼梯(房间),由其专用房屋所有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七)房屋必要的装修* * *由受益所有人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房屋使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粪池及水、气、暖、电主管道等。,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水、气、暖、电支线及厨房、卫生间设备等。,由相关业主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公用电视天线、公用电话、信箱等设施。由受益人按户分摊。

(九)拆除房屋,拆迁款或残值回收款,由房屋所有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