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下列行为的辅警,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退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辅警违法违纪的,将依据分级管理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民警责任。
1.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侵占或者损坏涉案财物。
三、单独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4.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参与案件调查取证,审查案件,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六、强制措施或行政决定的执行。
七、打听案情,通风报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或者干扰、阻碍案件调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八、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的。
九、上班时间喝酒。
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