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反诉的相关规定。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或者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反诉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应当继续审理反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如果因为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导致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要求的。,其他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前款所列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予举证或者质证。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案当事人。
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或者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反诉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案原告撤诉的,应当继续审理反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其他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前款所列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予举证或者质证。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