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参加招标考试,其中一道题是这样的:投诉处理与行政诉讼?我不知道怎么回答。谁知道正确答案?谢谢你
它是一种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讲,行政程序法有两种理解: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也叫形式行政程序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专门制定的,通常称为“民告官”。
投诉处理: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二条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监察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规定程序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由发改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报市招标委员会备案;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基本事实。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相关要求和意见。
(5)有效线索及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妨碍正常招标活动的虚假或恶意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代理人处理投诉时,应当将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权限和相关事项。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本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被投诉招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被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二)投诉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附有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处理决定已经作出,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
(二)近三年内本人在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由受理部门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投诉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属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本市招标代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文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给行政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违纪违法投诉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投诉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