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兽医执业行为,提高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业。

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执业兽医条件:大专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我国合法公民,遵纪守法,热爱兽医工作等。,这些都是执业兽医的条件。兽医只是治疗和预防动物的医生。综上所述,执业兽医的管理措施如上图,建议执业兽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障动物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卫生知识和动物福利。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和病历,并在处方笺和病历上签名。未经个人诊治,不得开具药物、填写诊断证明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兽医从业人员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