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1.一家外国贸易公司与中国的一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吨小麦的合同。根据合同,信用证将于2002年10月20日前开立,2月5日前装运。买方于65438年10月28日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至10年2月。由于卖方难以按期装运,买方被要求将装运日期延至07年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电话回复,但未告知开证行。2月17发货后,卖家去银行议付时被拒。

问题:

(1)银行有权拒付吗?为什么?

(2)作为卖家,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虽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买卖双方合同的约束。如果合同条款改变了,而信用证条款没有改变,银行只会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在未通知银行并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信用证,银行可以拒付。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绝付款时,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一件是易碎品。托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由于疏忽,负责代其处理托运货物的空运代理人没有具体说明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员不知道包裹中货物的性质。到交货时,发现货物已经严重损坏,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尝试回答以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负责吗,为什么?

2.收货人可以向航空货运代理提出索赔吗?为什么?

3.空运货代是否应该对此负责,为什么?

4.航空货运代理是否有权享有《国际航空货运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制?为什么?

5.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要对其在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准确负责,还要对其代理人和雇员在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准确负责。本案中,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航空货运代理人在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有误,导致货物受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收货人不能向航空货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航空货运代理人有尽职完成委托代理业务的义务,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4.没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货运代理人是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因此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本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索赔或在货物保险条件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对收货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对收货人进行赔偿并获得权益转让后,也可以向托运人索赔),再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航空货运代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