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试中心:“必须出庭”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示意志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民事诉讼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二、上述所谓“必须出庭”的含义有不同的含义,各自的解释是:
1.适用于传票的“必须出庭”一词,是指出庭是被告的义务。被告人拒绝出庭的,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所以法律在这里也限制了“必须出庭”。参见《民事诉讼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
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强制传唤。
2.适用于延期审理的“必须出庭”,对于当事人和参与人而言,是一种权利,是参与诉讼权利的体现。法律意味着在参与诉讼的权利方面,必须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延期审理。所以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必须出庭”的范围。原则上,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只要提出请求,都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
3.离婚案件中“仍出庭”的含义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亲自出庭。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所以在身份关系问题上不能代理。审理离婚案件就像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4.《民事诉讼意见》第157条的法律依据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致。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亲自到场的义务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三、几个需要解释的问题
1.关于传唤的适用对象:传唤的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意见》第112条规定的情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定和说明。所谓“被告人出庭前无法查明案情”本身在《证据条例》的制度背景下是不应该成立的,因为根据《证据条例》的要求,在审理案件时不需要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可以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属于必须传唤的对象。
2.强制传唤的对象和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是否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原则上是针对被告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制度的目的是在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出庭的情况下,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尽快解决其纠纷。因此,传唤对象和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妨碍缺席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适用缺席判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逮捕对象、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况。比如传票,传票没有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力度大。即使当事人回避,法院也不能适用传票。如果案件审理拖延,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