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一般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内的职权划分。

司法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划分。

分级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职权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