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春城、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市所有公民,男11-60周岁,女11-55周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组织义务植树,美化环境。

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到本世纪末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五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城市园林绿化远期规划中,人均绿化面积应达到八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第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新建城市主要道路绿化用地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居住区和新建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军营和冶炼、化工、水泥生产单位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主管部门在批准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应严格执行。第十条园林建设应以植物为主。庭院专用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公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园总面积(含水面)的70%;风景园林小品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2%。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项目投资必须包括2%至3%的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绿化。绿化任务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至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二条公共* * *绿地、居住区绿地、特种绿地、防护绿地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要求,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绿化建设手续。第十三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第十四条园林、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大力开展规模化种苗生产,逐步实现种苗自给。城市园林苗圃用地应为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至3%。第十五条选用花木,应当因地制宜,品种多样化,提倡选用本地苗木,引进外来品种必须按照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建设的公园、防护林带、专用绿地和公墓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园林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管理。

为了保证园林植物的茂盛生长,必须做好养护管理,及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第十七条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个人在自住房屋庭院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八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园林树木,不论所有权,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砍伐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DBH小于20厘米的,每次一至五株,由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一次六至二十株或者胸径20厘米以上的,由市园林部门审批;一次砍伐20株以上的,不论DBH,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砍伐树木,一次砍伐20株以下的,由县园林部门审批;二十多家工厂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其他镇规划区内的树木,一次砍伐不足五株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五至二十株由县园林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