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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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某市有A、B、C、D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齐全。1997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市* * *根据确认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的规定发出通知,决定只向a发放定点屠宰标志,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了B、C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卫生局也吊销了丁的卫生许可证。乙、丙、丁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 * *,称收养是抽象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执行。因此,三家屠宰场提起了行政诉讼。

1.* * *的通知属于哪种行政行为?原因是什么?

2.这个案子的被告是谁?原因是什么?

3.乙方、丙方、丁方有没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什么?

4.定点屠宰场发放标牌的性质是什么?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否可以据此吊销三元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

分析:

1,* * *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法规的法律文件的颁布,而* * *的通知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是* * *市,因为行政行为是* * *市直接作出的,而市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根据* * *市的决定作出的,他们的行政关系也写在* * *市。

3.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和丁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民或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发放定点屠宰场的招牌是行政许可,工商局和卫生局可以吊销易丁的执照和许可证,因为易丁没有取得定点屠宰场的行政许可,所以无权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第四个问题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