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考试管理条例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教发[2019])。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必须真实、严格、公平、合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教学环节的考试)及相关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场检查组,对全校考官进行指导和检查。做和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学院和教学部门成立考试工作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经教务处同意,各学院、教务处安排的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十天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条每个考场设监考主任一人,监考人员若干人。主监考由教师所在的学院和教学部安排,监考由学生所在的学院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安排一名监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