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人才引进政策

货币补贴:1类。a人才可以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者,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免租五年,在安工作满五年并取得户籍,经市人才办认定后可将产权给予个人。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万元,5年内每年发放;申请租房补贴,补贴金额6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人才公寓:1。适用对象: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2.配租标准:A、B、C、D人才租赁面积分别为180㎡、150㎡、120㎡、90㎡,其中A、B、C人才免租五年,D人才按市场租金的50%租赁三年。A类人才在本市工作满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后,经市人才办认定,可将租住的政府人才公寓产权给予个人。

就业补贴政策:2065438年6月+10月1月起,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1年给予2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住房补贴政策,2065438年8月+02日至2065438年8月+01日,2065438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大专文凭,申请时在宁波就业创业的创意人才、基础人才,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宁波市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的2%。

人才类型

1.顶尖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成员(或“院士”);以及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2.领军人才(B类)

由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或相当的领军人才;以及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拔尖人才(C类)

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4.关键人才(D类)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聘用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赴苏联留学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法律依据:

苏州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五条人才生活有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货币补贴包括安置补贴、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物理配置包括为人才提供租赁和出售型住房,物理配置根据住房收集情况接受申请。

符合《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者职称;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