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参考提示

#计量学家#简介2021注册计量师考试即将开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考试相关信息,特做如下更新。

2021将于6月19 -20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身体健康,更好地为考生服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就相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这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的正常情况下举行的。请考生认真阅读我院发布的《关于湖南省202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具体要求,知晓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的防疫准备,提前24小时内彩色打印本人健康码和通讯大数据出行卡截图(含个人信息和更新日期),确保打印图片信息完整。

二、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试准备。你要仔细查看你参加考试的考点和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在错误的考场坐错座位。

第三,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考生车辆不得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到考点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司机,到达考点后立即停车离开。

4.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和公司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积极配合查验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提前彩印),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过期,可以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5.考前21天内在国外居住并按规定完成隔离的考生,或考前14天内在国内疫情高发地区居住或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的考生,将被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那些不能在7天内提供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不能参加考试。

为便于安排隔离考场,请上述两类考生于6月17: 00前到我院二科报到备案(联系电话:0731-85063789、84688383)。

特别提醒:根据我省最新疫情防控要求,自5月7日起,凡在广州、佛山、湛江等地高风险区和封闭控制区居住过的考生,以及跨越广东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的考生,应按省市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前第一时间主动向我院报告相关信息。

考生应在考试前和考试过程中主动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居住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对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含虚假卫生代码旅行卡)的,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未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而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一致);

2.现场测得体温异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得体温仍异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的考生,考前14天内曾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码为黄码且无法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4.仍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人员。

按照规定,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两小时后可以提前交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答题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我承担。

八、考生应妥善保管和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备查。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考点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九、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电子设备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均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严禁参与团伙作弊和高科技作弊。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将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损坏或撕毁题本、答题卡,复印、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考场全程视频监控录像,实时监控整个监控室,考试结束后可以全面查看。

十二、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识别雷同答案,被识别为雷同答案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包括抄袭和剽窃),并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追加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题卡(或答案),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三、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作弊、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陷害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替考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远离作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附件1:2021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通报。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1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请所有考生了解、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有关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1.请考生近期注意自我健康管理,在考前14天(考试当天)申领自己的防疫健康码(湖南省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其他省份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通信大数据出行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出行卡”),持续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断和治疗,确保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去高危地区,不要出国,尽量不要参加聚集活动,不要去人多的地方。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

2.在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的考生,应在当天进场考试时提供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为确保考生能按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在考前24小时内打印本人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状态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更新日期)彩色截图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色、通信大数据出行卡为绿色、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 37.3℃)、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入现场一定要有序排队,合理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五、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未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而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一致);

2.现场测得体温异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得体温仍异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的考生,考前14天内曾在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居住或健康码为黄码且无法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4.仍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代码为红色代码的人员。

6.进入考点时体温两次异常的考生必须当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的依据(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7.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此类考生应于6月17: 00前主动到我院报到备案(联系电话:0731-85063789、84688383)。不主动提前报到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按要求及时核验身份佩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答题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不得戴口罩影响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和考点判断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后,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增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有序离开,不要拥挤,合理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十一、考生外出就餐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餐馆,避免一起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饭前饭后都要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打印准考证前,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考试规定、纪律要求和防疫要求,并在《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202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名册》上签字。已被告知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行提交和现场制作的所有防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检查及防疫相关检查和监测,无隐瞒或虚假居留史。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视为同意并在书上签字。

附件2:湖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书2021专业资格考试考生

本人已仔细阅读《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1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并知悉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提交及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并服从检查和防疫检查监测,无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附录3:考试的一些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以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将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一款规定代替自己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替考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所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规避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部门出具的报告以及其他证据认定;涉及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在考试开始前组织考试作弊被抓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已经既遂。

第五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试题不全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对该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参加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替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的,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和审查类型后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实施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同时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处罚。

第十条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罪、盗窃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网站、通讯群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