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避难层的问题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室),并符合下列规定:

6.1.13.1高层建筑首层至首层避难层或两避难层之间避难层的设置不应超过15。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处分开,在同一楼层错位或与上下楼层断开,但所有人员必须通过避难层。

上上下下。

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设计避难者的要求,应按5.00人/m 2计算。

6.1.13.4避难层也可作为设备层,但设备管线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1.13.6避难层应配备专用消防电话,并配备消防栓和消防卷盘。

6.1.13.7封闭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避难层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1.00h,照度不小于1.00lx。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