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货代企业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在当前航运市场低迷、货代利润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造成几十万、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对货代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货代应该规避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预付运费的回收没有保证。

由于货代行业竞争激烈,货代公司被迫保住客户,一般不再要求货主支付赎单,而是采取有风险的月度或季度结算方式。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货物装船后,货代公司必须先向船公司或其他订舱的货代公司付款,赎回正本提单,直接交付给货主。当货主获得正本提单后,货代公司就失去了收回运费的控制权和主动权。

客观来说,在货主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货代公司这种运费结算方式带来的风险是根本不可控的。货代公司只能从与货主签订委托合同、及时确认运费等业务环节加强控制,避免因缺乏相关合同等证据而败诉。另外,如果业务是陌生货主委托的,货代公司一定要坚持货款回笼原则,避免正本提单交付时无法顺利收回运费。

二、承担承运人的无理由责任。

众所周知,货代公司是货运服务中介,是货主和船公司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很多货主认为,只要货代接受其订舱,之后出现的任何问题,货代都要负责。因此,货运代理人赔偿货物在陆地拖车中的损失、货物在目的港延迟交付的损失以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损失并不罕见。

一方面,货主对货代行业存在一些误解;另一方面,货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货代公司签订“城下之盟”,而货代公司则是为了节省客户资源,忍辱负重,妥协退让。

货代公司不是船公司,无权决定货物能否赶上预定时间或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因此,作为货代公司,千万不要因为承接业务的需要,对货主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的承诺,比如船期或者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等,否则一旦发生货物延迟交付或者损坏,货代公司将承担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对外签发非法提单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没有办事处。他们一般是在支付一定代理费的条件下,委托国内货代代为操作指定货物,代为签发国外货代提单。这些国外货代公司的提单很少在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80万元保证金或保险并备案。在实践中,这些提单一般被称为非法提单。

在国内货代出具国外非法提单的情况下,一旦在目的港无单放货或者发生其他涉及提单的海事欺诈事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纠纷的司法解释,货代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特别提醒货代公司在签发国外提单时要谨慎,并对提单的合法性和国外货代公司的资信进行审查,以免成为他人为了赚取代理费而行骗的工具。

第四,在目的港延迟办理无人提货

如上所述,货代公司作为货主和船公司之间的桥梁,在目的港没有交货的情况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沟通和联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义务。

货运代理公司的通知义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及时向收发货人履行通知义务,告知收发货人没有提货的信息,告知可能发生的目的港集装箱滞期费及其计算方法,或者征求收发货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退货、倒卖或弃货等。二是及时向承运人或船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如提醒承运人在目的港挂失或处理货物。通过履行这种通知义务,可以达到沟通、传递信息、减少损失的效果,有效降低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过错赔偿责任风险。

五、货运代理公司混业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有的货代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全资拥有,专门从事本贸易公司的货代事宜,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公司。这种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订舱、确认费用、结算,是贸易公司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建立的风险屏障。但是,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做到货代公司和母公司在人格、财务、业务上相互独立,两个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么根据我国公司法,贸易公司和货代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货代公司也就失去了所谓的风险屏障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管理混乱

货代行业由于业务需要,通常会刻制一些特殊的业务印章,如订舱章、部门章、出口业务章、进口业务章、报关章等。一般来说,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在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部门都有备案,通常对上述印章的管理比较严格。而对于未备案的印章,如需要打印业务专用章等,公司通常会放松对此类印章的监管,存在“印章绑在桌角”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注册印章根据交易习惯被认定为公司印章并代表公司意志盖章,那么公司也需要对加盖这些未注册印章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货代公司应该严格控制印章的印制,所有印章都要有专人管理。申请书称,有证据避免印章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货代公司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

七、客户更改账户遭遇诈骗。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不劳而获的人开始觊觎国际货代市场上流动的资金。运输公司是国际贸易的深度参与者,并且经常通过电子邮件与海外发货人、发货人和外国代理进行通信。

笔者曾收到一些货代公司的问询,称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了收款账户的变更,并要求后续的金融交易通过变更后的账户进行。事后发现已经掉进了欺诈用户的陷阱。这种欺诈性电子邮件通常具有迷惑性,例如,真实的电子邮件地址以com结尾,欺诈用户使用com.cn。

邮箱结尾,而其他用户名与实际客户一致;或者因为客户的邮箱地址完全被盗,小偷用地址准确的邮箱发送账户变更通知。货代公司在收到类似账户变动的邮件时要提高警惕,通过电话确认、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印章或签名的正式账户变动对账单等方式,确保账户变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陷入付款后无追索权的窘境。

八、集装箱船队的责任。

货代业与实体物流密切相关。货代公司通常没有自己的运输车队,但客户往往有安排货物陆运的需求。一些货代公司为了填补服务空白,拓展市场,为了给客户提供物流服务,会安排陆运车队挂靠自己的公司。

如果采用挂靠模式,货代公司与陆舰队之间应签订措辞严谨、职责分工明确的书面挂靠协议,并建议公司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协议内容进行核查。否则,如果货主的货物在陆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甚至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货代公司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风险。

九。货代公司扣押提单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货代公司在委托方信用不佳、拖欠运费或代理费不支付的情况下,通过扣押提单、报关单、核销单等单据向委托方施压,要求支付运费。但近年来,随着电子报关单的普及和核销单的取消,这两种单据已经没有了单独抵扣的可能。那么货代可以扣留提单吗?

20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货代公司与发货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扣押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发货人不得以发货人未支付费用为由拒绝交付上述单证。因此,为了保护货代公司的权益,笔者建议货代公司在与客户建立合作之初,应签订书面货代协议,明确规定货代公司在客户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扣留提单等运输单据。否则,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非法扣押提单不仅不能帮助公司成功索赔欠款,还可能导致货代公司对扣押提单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X.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索赔限制

在货运代理公司签发其自己的NVOCC注册提单后,其在运输合同中的身份从货运代理人变为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包括主张海运费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货代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一年,则丧失索赔胜诉的权利。在没有NVOCC提单的情况下,即在货运代理的合同关系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货代公司在经营中应准确认定自己的法律地位,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未及时提出索赔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