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
一、民法如何规定正当防卫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当前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必须基于某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权)受到当前的不法侵害;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侵权是指每一种可能损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2)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合理的,属于违法行为;(3)侵权行为必须是当前的,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2)正当防卫必须由被侵害人或第三人实施,且具有防卫意识,客观上必要,不属于权利滥用;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权行为,抗辩必须是必要的;是否有必要,应该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而不是单纯从被侵权人的角度来判断。正当防卫本身是合法的,所以即使给侵权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辩护人错误地认为存在政党防卫(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侵权责任。这里的“适当性”是指只对“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有区别的。在刑法中,正当防卫是对侵害人的正当反击,而在民法中,正当防卫可以是对他人财产的反击。刑法和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责任和后果是不同的。虽然法律上绝对禁止甚至处罚攻击他人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及自身的情况下,不能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而是因为这些防卫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体受到了伤害,总则的规定就是为了减少这种特殊情况。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判断,如何划分界限?(一)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的攻击手段、工具的性质和地点的统一。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不法侵害的优先性所谓不法侵害的优先性,是指侵害的紧急程度,即不法侵害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形成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优先性对于确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时,应以不法侵害的优先性为标准。(3)被非法侵害的权益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根据被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了保护重大权益而杀死不法行为人可以被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因此不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三,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