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问题
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和学生。
2.这个案例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学校和相关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1)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地;学校不得阻碍刘鹏行使这一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2)《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自行做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定。不允许学生乱收费。”因此可以看出,学校的收费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3)《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和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给予优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受过教育的人有以下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刘鹏起诉工大附中侵权符合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大和工大附中的领导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无条件接受了刘鹏的录取。但其侵权行为已造成刘晨休学一年,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学校相关领导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此案引发的思考是:(1)学校应当正当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不应当向学生乱收费,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