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无症状感染者如何管理?(绍兴有感染者吗?)

第一条为加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和体征可自行感知或临床确认,但呼吸道及其他标本新冠肺炎病原体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过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没有可自行感知或临床上可识别的症状和体征;二是潜伏期“无症状感染”的状态。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具有传播风险。

第四,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在医学观察期间主动检测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二是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追踪新冠肺炎病例传染源过程中主动发现暴露人群;四是积极检测曾在国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生活过的部分人员;第五,相关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病例。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病例调查,及时登记密切接触者,并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病例调查表或调查报告。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的日期。

第六条加强信息披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预后和管理情况。各省分别发布本行政区域情况、本地传播情况和海外输入情况的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集中医学观察14天。在此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患者被转为确诊病例。如果样本已观察14天,且核酸检测连续两次为阴性,可终止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出现临床表现的,应当立即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纠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查房,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已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继续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14天。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二周、第四周到指定医院随访,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地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到发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蔽、症状主观、发现有限的特点,国家支持对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传播性和流行病学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与合作,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肺炎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