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民法》-案例分析题[12.26]

案例分析(54分)

案例:

1996,因房屋拆迁,马逊和妻子费雪分到一套房子。费希尔去世后,马逊和他的女儿马赫莎以及女婿林奇搬到一套住宅公寓居住。

2000年7月5日,林奇与妻子马何莎商量后,决定将A室卖给曹肯。双方约定:房价为654.38+00.8万元。协议生效后,曹肯先支付定金654.38+0万元,林奇交付旧产权证时再支付9万元。林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将余款8000元付清。?协议签订当天,林奇代表梅森向曹肯收取定金65,438+0,000元,并出具收据。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万元,并将旧房产证和钥匙交付给曹肯。

2001年7月,曹垦将A室出租给冯艾森,约定租期3年。8月,冯艾森在曹肯的同意下对房子进行了装修。9月,房屋装修时安装的防盗网脱落,砸伤行人荷西。10年6月,何塞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5月,冯艾森未经曹肯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罗丽莎,约定租期4年。曹肯发现后一直不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称冯艾森与罗丽莎的转租合同无效。

5438年6月至2004年2月,冯艾森入住H省S市D县南镇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看了医生,诊断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需要手术。同年65438+2月,冯艾森在医院做了眼部手术。从5438年6月到2005年10月,冯艾森双目失明。5438年6月+2006年10月,冯艾森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给予冯艾森一次性赔偿1500元(已支付)。此后,冯艾森仍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2006年5月,经D县卫生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给予冯艾森经济补偿金4万元(已支付)。

后因赔偿问题,冯艾森于2007年5月起诉至D县法院,要求撤销与城南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2万元。但因冯艾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D县法院于2007年6月驳回该案。5438年6月+2007年10月,冯艾森再次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内容与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法医专家鉴定所,冯艾森各项损失共计23.5万元。d县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调解协议;认为双眼失明的损害结果一定是眼部疾病造成的,医院应承担本案35%的赔偿责任,即8.2万元。冯艾森不服提起上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艾森不服二审判决,于2010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8月,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冯艾森的眼病与其致盲后果有一定关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65%,共计153000元。

2012年,林奇以办新证为由,向曹肯借了旧的房屋产权证,后又给梅森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因林奇在拿到新证后拒绝为曹垦办理过户手续,且邱、马河沙称对林奇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双方诉至法院。

2013冯艾森不服S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于5月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3月,H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对冯艾森失明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金额为23.5万元。冯艾森仍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2月判决医院赔偿冯艾森各项损失27万元。

问题:

2000年7月前,涉案房屋A的权属状况如何?为什么?

2.2000年7月,林奇将A房卖给曹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2001年10月,荷西因被防盗网打伤被起诉。本案中谁是合格的被告?为什么?

4.2003年8月,曹肯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法院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5.2012,曹肯是否有权要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什么?

6.结合房屋A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与所有权变更的关系,尝试进行物权法理论解释。区分原则?(要求观点清晰,逻辑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7.关于冯艾森眼病案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即事实1: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了眼部手术;事实二:冯艾森双眼失明;事实三: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事实四:城南镇医院无眼科手术资质;事实五:冯艾森术后不遵医嘱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8.如果城南镇医院不能提供冯艾森眼部手术的病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9.2007年5月,冯艾森提出解除与城南医院的调解协议。他的申请需要证明哪些事实才能成立?

10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s重审冯艾森眼疾案?

11.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冯艾森眼病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瑕疵?

请回答:

问题:

2000年7月前,涉案房屋A的权属状况如何?为什么?

2.2000年7月,林奇将A房卖给曹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2001年10月,荷西因被防盗网打伤被起诉。本案中谁是合格的被告?为什么?

4.2003年8月,曹肯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法院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5.2012,曹肯是否有权要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什么?

6.结合房屋A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与所有权变更的关系,尝试进行物权法理论解释。区分原则?(要求观点清晰,逻辑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7.关于冯艾森眼病案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即事实1: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了眼部手术;事实二:冯艾森双眼失明;事实三: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事实四:城南镇医院无眼科手术资质;事实五:冯艾森术后不遵医嘱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8.如果城南镇医院不能提供冯艾森眼部手术的病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9.2007年5月,冯艾森提出解除与城南医院的调解协议。他的申请需要证明哪些事实才能成立?

10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s重审冯艾森眼疾案?

11.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冯艾森眼病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瑕疵?

参考答案

1房间。a属于邱某和马河沙* * *,其中马逊占四分之三;Mahosa有四分之一的股份。因为在费雪生前,A房属于马逊和费雪夫妻* * *,而费雪死后,* * *拥有的房屋有一半属于继承,两个法定继承人,同在第一位的马逊和马何沙,各继承一半。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A房归马逊、马何沙所有。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争议房屋为马逊和马何沙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在旧房产证上的马逊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不属于家族代理的范围。虽然他在出售房子时征得了马和沙的同意,但他没有征得马逊的同意。因此,林奇出售房屋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但在林奇与曹肯协商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林奇代亚马逊收取定金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产权登记亚马逊的名义进行买卖,而非以自己的名义,故该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在房子被出售之前,梅森与林奇和马霍萨住在一起,直到本案诉讼开始。梅森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给了林奇,实际支付给了曹肯,且其在房屋过户至诉讼时的约12年内从未对房屋买卖及房款交付的诉讼提出过异议,说明无权代理已经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表见代理已经成立,故代理行为有效。

3.合格被告为承租人冯艾森。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负有维护或者管理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冯爱森应对安装的安全网负责保护和管理,并对相关损坏负责。所以本案符合条件的被告是冯艾森。

4.如果曹肯主张转租合同未经其同意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曹肯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转租合同无效。曹肯明知冯艾森在擅自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合法有效。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期限的协议无效。

5.曹肯有权要求梅森为他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对梅森是有约束力的,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

6.(1)含义:区分物权变动原则是指通过买卖、赠与、用益、设立担保等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别对待,即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机制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根据物权变动的规则判断是否发生物权变动。而且,法律行为的效果不会因为缺乏公示而受到影响,但法律行为不会受到影响。

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中国民法与德国传统民法的区别吗?物权行为理论?创造性传承的结果。区分原则的确立不仅支持?绝对产权?基本法理,而对于建筑?物债二元制?,明确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不同的制度功能,确立了完整的物权变动规则,区分了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科学的指引。

(2)应用:?区分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不动产转移(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抵押;动产转让(出售、赠与、互惠);动产质押

从A室的案例来看,1996,费雪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马逊、马何沙取得了A室的所有权,不适用因所有权变更非基于法律行为?区分原则?,注册与否并不影响* * *某人获得产权。2000年,林奇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曹肯,根据法律行为的代理制度,该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给买方。《物权法》没有规定产权证交付和房屋(钥匙)交付?宣传?法,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区分原则?典型体现。

7.原告冯艾森对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眼部手术、冯艾森双眼失明、手术失败、城南镇医院不具备眼部手术资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冯艾森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城南镇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过错的情形除外)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对辩护承担举证责任。手术失败致盲是指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可以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冯艾森术后不遵医嘱属于医院的抗辩事由。

8.从实体法的角度,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部手术的病历。除不可抗力外,应推定医院有过错。至于过错要件,患者冯艾森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从程序法的角度,冯艾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的病历资料提交给城南镇医院。提交证明文件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法院可以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属实。此外,如果城南镇医院为了阻止冯艾森使用而故意销毁病历,法院可能会对肇事者处以罚款和拘留。

9.冯艾森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根据《关于实施

10.①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②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三)陪审员不得参加冯艾森眼病案的审理。

11.①S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冯艾森不能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③冯艾森超出再审期限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④冯艾森对S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能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

分级标准

1房间。a属于邱某和马河沙* * *,其中马逊占四分之三;Mahosa有四分之一的股份。(2分)因为在费雪生前,A房属于马逊和费雪夫妻* * *,而费雪死后,归* * *所有的房屋有一半属于继承,费雪第一位的两个法定继承人马逊和马何沙各继承一半。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A房归马逊、马何沙所有。(3分)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1)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争议房屋为马逊和马何沙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在旧房产证上的马逊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不属于家族代理的范围。虽然他在出售房子时征得了马和沙的同意,但他没有征得马逊的同意。(2分)因此,林奇没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权利。但在林奇与曹肯协商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林奇代亚马逊收取定金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产权登记亚马逊的名义进行买卖,而非以自己的名义,故该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2分)梅森从房子出售到本案诉讼发生,一直与林奇和马霍萨生活在一起。梅森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给了林奇,实际支付给了曹肯,且其在房屋过户至诉讼时的约12年内从未对房屋买卖及房款交付的诉讼提出过异议,说明无权代理已经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表见代理已经成立,故代理行为有效。(2分)

3.合格被告为承租人冯艾森。(1)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负有维护或者管理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分)租赁期间,承租方冯艾森应对安装的防盗网承担管理保护义务,并对相关损坏负责。(2分)因此,本案符合条件的被告是冯艾森。

4.如果曹肯主张转租合同未经其同意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但曹肯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转租合同无效。(1)曹肯明知冯艾森擅自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合法有效。(1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租期限的约定无效。(2分)

5.曹肯有权要求梅森为他办理过户手续。(2分)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对梅森是有约束力的,履行合同是可能的。(3分)

6.(1)含义:区分物权变动原则是指当物权变动是通过买卖、赠与、使用利益、设立担保等法律行为进行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区别于物权变动的效力,即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机理来判断,而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则根据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判断。而且,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缺乏公示而受到影响,但法律行为不会受到影响。(1)

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中国民法与德国传统民法的区别吗?物权行为理论?创造性传承的结果。区分原则的确立不仅支持?绝对产权?基本法理,而对于建筑?物债二元制?,明确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不同的制度功能,确立了完整的物权变动规则,区分了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科学的指引。(1)

(2)应用:?区分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不动产转移(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抵押;动产转让(出售、赠与、互惠);动产质押(1)

从A室的案例来看,1996,费雪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马逊、马何沙取得了A室的所有权,不适用因所有权变更非基于法律行为?区分原则?,注册与否并不影响* * *某人获得产权。(2分)2000年,林奇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曹肯,根据法律行为的代理制度,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给买方。《物权法》没有规定产权证交付和房屋(钥匙)交付?宣传?法,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区分原则?典型体现。(2分)

7.原告冯艾森对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眼部手术、冯艾森双眼失明、手术失败、城南镇医院不具备眼部手术资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冯艾森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城南镇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2分)因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就诊时存在过错(推定过错的情况除外)的举证责任,受到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辩护承担举证责任。手术失败致盲是指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可以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冯艾森术后不遵医嘱属于医院的抗辩事由。(3分)

8.从实体法的角度,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部手术的病历。除不可抗力外,应推定医院有过错。至于过错要件,患者冯艾森不再承担举证责任。(2分)

从程序法的角度,冯艾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的病历资料提交给城南镇医院。(1分)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1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属实。(1)另外,如果城南镇医院为了阻止冯艾森使用而故意销毁病历,法院可能会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拘留。(1)

9.冯艾森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2分)根据《关于实施

10.①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1) ②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程序;(1) ③陪审员不得参与冯艾森眼病案的审理。(1)

11.①S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②冯艾森不能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 ③冯艾森超出再审期限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1) ④冯艾森不能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S市中院的再审判决。(1)